【说法二】
自助游是否应当借鉴适用自冒风险原则?
何向东:自冒风险,是指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自助游不应适用自冒风险原则。自冒风险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多被借鉴用于处理参加或欣赏体育运动所造成损害引发的诉讼。对于自助游中出现的损害,如果其他同伴或组织者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于损害结果,均无过错,则应共同分摊一定的责任。这样处理,对自助游的发展和控制风险会更加有利。
有媒体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自助游的有关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当事人自发组织的自助游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重伤或死亡而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法院可以责令其他当事人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仅对旅游者提供住宿与往返旅游费用组合的自助旅游,该草案规定在此过程中发生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旅游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的“自助游出意外,驴友要补偿”的规定,应当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这种规定表面上加重了“驴友”的责任,另一方面却给了每个“驴友”一份保障,更符合“同甘共苦”的道义要求,显然比“出了意外,责任自负”的自冒风险原则要人性化。
【说法三】
如何让冒险型自助游远离危险?
何向东:我觉得,目前迫切需要的是法律的健全和建设,尽快确立一个准入制度,像一些冒险活动要有一个量化标准来提高参与门槛,或给参与者对自身能否参加此类活动一个具体参照,比如有些国家对登山运动参加者的年龄就有限制。
当然,法律的规范有一个相当的进程,就目前而言,如果要组织或参加自助游特别是含有冒险内容的自助游,则应当充分注意以下几点:(一)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的组织、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自身的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二)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三)组织者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四)建议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总之,无论是对于自助游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来说,从事自助游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风险控制到最小,只有如此,才可能从中体会到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