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新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取得许可证之后,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与此前规定不同的是,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政府不可以从中扣去相应的管理费用。
此前的保证金条款更像是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而新条例对保证金的描述明确突出了保证游客利益不受侵害的主旨。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