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核收退票费(四舍五入到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2、在发站开车前,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核收退票费(四舍五入到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核收退票费(四舍五入到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2008年春运期间旅客退票时间及改签车票办法:
为更好利用运能,铁道部决定春运期间将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旅客改签车票的时间不晚于开车前,当日当次有效的车票改晚乘车手续时,推迟乘车的时间不超过3天,团体旅客退票时间和旅客因不可抗力,伤、病(有医术证明)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票面标明时间、车次旅行的,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办理。因上述特殊情况开车后两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能再办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