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先行给付卖方的一定款项,容易混淆,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预付款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而提前支付的价款,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为价款,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是抵作价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应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而预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
另外,依照《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如果游客交付的费用超过全部旅游费的20%,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就不是定金,而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也就是预付款。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应退还消费者剩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