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合同保障权益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国务院修改的《旅行社条例》于去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旅行社减少项目游客可获赔
游客跟团的过程中,旅行社应该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据悉,《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需要注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合同一经旅行社和旅游者签字生效,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包含时间和空间两个要素,从空间上看,包括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从时间上看,包括旅游全程时间及在每一个旅游景点停留的时间。如果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约定,违规操作,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不过,旅途中,如发生地震、海啸、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即属不可抗力因素,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整行程安排,旅游者应理解并积极配合
禁止胁迫游客购物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对住宿标准、旅游等级、价格内涵等方面表述模糊的情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在住宿标准方面出现“准三星”、“相当于几星”等提法;不准出现所谓“豪华旅游”的提法等。《条例》还明确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选择出境的游客应先确定该旅行社已获得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许可;看到“贵族游”、“豪华游”等字眼,要仔细察看行程安排有没有标明旅游服务的标准。
此外,旅游购物是旅游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和要素,旅游者在旅游地购买纪念品和土特产是与亲朋分享旅游欢乐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上,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为了收取商家高额回扣,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所以,《旅行社条例》既要求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又明令禁止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
旅游投诉别超过90天
据了解,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诉办法》,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而《旅行社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