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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应写明的具体事项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09-8-28 来源:人民网 点击次数: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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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王艳)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