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长假前夕,李阿婆参加了某旅行社的“北京6日夕阳红”旅游,并和该社签订了合同,约定期限为9月23日至9月28日。但到了当年9月27日,旅行社告诉她,暂时买不到回上海的火车票,她需要在北京多停留一些时间。当晚,旅行社安排李阿婆看电影,没想到她在影院上厕所时不慎摔倒。今年5月,保险公司赔付给李阿婆1万元。
李阿婆认为旅行社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上厕所是李阿婆个人私密活动,旅行社不可能陪同。旅行社未按时安排李阿婆返回上海与其在厕所中摔倒受伤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上厕所是基本生活能力,李阿婆作为一位具备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厕所可能会有的风险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