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为啥难行?
http://www.hnta.cn 2008-7-22 8:41:47 来源: 点击:次
编前:上周,国家旅游局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针对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劣质商品的情况,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京华时报》7月16日)
对于强制购物,游客极为反感;对于先行赔付,游客盼望已久。然而,旅游行业的先行赔付制度,目前多为地方性法律法规,并且在我国一些地方难以付诸实施,其症结何在?本期众议,全国读者建言献策,期望进一步推动先行赔付制度的有效实施。
亲历纪实
这边赔付那边“宰”
□程绍德(辽宁普兰店)
今年五一,我和家人随一家小旅行社去国内某著名风景区旅游。在旅行社推荐的购物店里,妻子相中了一款“物美价廉”的天然珍珠手链,因为有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承诺在先,所以我们放心大胆地买了两条。后来才知道,这两条上千元买来的珍珠手链竟然是假的,价值不过几十元。于是,我拿着相关票据找到旅行社,旅行社倒是挺讲信誉,一分不少地给我退了款。
前些时候,看到一位朋友的手上戴着一条相同的手链,一打听,果然是她随团旅游时,在同一家购物店以同样的价钱买的。经我提醒,朋友才知道这珍珠手链是假的,连忙找旅行社赔付。
先行赔付制度固然方便消费者维权,但这并不等于它能彻底杜绝强制购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发生。所以,有关部门不能因为实行了先行赔付制度,就放松了对旅游纪念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而作为消费者,更不能因为有“先行赔付”,就认为不会买到假冒劣质商品。终归,“先行赔付”不需要旅行社掏腰包;对商家来说,也不过是做了一回“无用功”而已;而游客却为此付出了金钱、时间及感情的代价。
行李也可先赔付
□孙仲(江苏沭阳)
实行先行赔付制度也是跟国际接轨,因为国外多数地方实行这一制度。
前不久,笔者随一旅行团到新西兰旅游,在新西兰某机场出口处取行李时,本团一个游客的包裹不见了,当地导游很负责,带着这位游客找到机场有关负责人,寻求解决途径。对方很快给出了解决办法,即先行赔付100元新币,然后留下游客国内地址,一旦找到了包裹,便免费寄还给游客,且先前赔付的100新元也不索回。虽然这个游客后来说包裹价值应该超过100元新币,但其他游客却纷纷表示这是不错的处理结果,如果像国内有些地方那样处理起来强词夺理,拖延时间,游客岂不更加失望?
焦点锐评
谁来做“品保协会”?
□杜振堂(河南社旗)
台湾有个“旅游行业品质保障协会”,其宗旨是“提高旅游品质,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其任务之一是“对于旅游消费者因会员依法执行业务,违反旅游契约所致损害或所生欠款,就所管保障金依规定予以代偿”。更重要的是,“品保协会”手握重“钱”--掌握有各会员上缴的保证金,这就为“代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先行赔付听起来很诱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想落到实处,就需要类似“品保协会”的部门,协调游客、旅行社、景区等各方的关系,切实保障游客的权益。
先行赔付有三难
□王秋冬(河南平顶山)
先行赔付制度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游客诉赔存在障碍。游客到指定地点购物后,遇到购物纠纷,可以向旅行社诉赔。这一点不太好实施,因为这些购物店是旅行社选择的,彼此有利益关系,游客自然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旅行社与购物店相互配合,共同对付游客,游客岂不是欲诉无
门?
二是难以遏制零负团费和强制购物。先行赔付如果要顺利实施,必须有前提条件,即旅行社不可强迫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否则就要赔违约金。只有堵住零负团费的“源头”,将购物的量和质规范到可控制的范围内,先行赔付才有可能实现。
三是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加大游客维权成本。游客所购商品出现问题,组团社、地接社、购物店之间往往互相推诿,目前实行的一些先行赔付制度,很容易造成游客被当成“皮球”踢来踢去的现象,令该制度很难落实到位。
谁会“自己咬自己”?
□葛瑞原(吉林通化)
是旅行团还是购物团?是导游员还是导购员?诸多游客经常因此被弄得一头雾水。
其实,旅游购物本身并无过错,关键是游客在购物时常常会遇到假冒劣质商品,而且还难以退换。这屡见不鲜的购物怪现状,当然令游客反感旅游购物。
实行先行赔付制度,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那些旅游购物店与旅行社在利益上是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甚至有些旅游购物店就是旅行社自己开办的,如果让他们实行先行赔付,无异于“大煎饼卷手指头--自己咬自己”,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相当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关部门将先行赔付制度作为行业标准和规范加以推行,要求各旅行社严格执行。
建言献策
理应“全国一盘棋”
□孙岩(河南商丘)
旅游是一个涉及面广、包含门类众多的产业,旅行社和购物店是旅游业的两个要素,它们互相依存却又彼此独立。问题是,游客随团出游是在当地旅行社报的名,到了外地却是由地接旅行社接待,购物店也是由地接社安排的,买到假货,游客到底该找哪家旅行社先行赔付?眼下的先行赔付制度,往往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组团社、地接社如果不受此约束,游客的利益仍然无从保障。
先行赔付制度在目前还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只有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打破地区间的“各自为政”,实行“全国一盘棋”,先行赔付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游客的利益方能切实得到维护 。
行业协会可助力
□李颖(北京)
旅游业先行赔付,对有实力的旅行社来说,应该是增强竞争力的好机会。但现实中,也不是每家旅行社都有能力并且愿意先行赔付的。
因此,要想把更多的旅行社纳入先行赔付的范围,可以借鉴台湾“品保协会”的经验,充分发挥旅行社协会的作用。具体的做法就是,旅行社向协会缴纳保证金,由协会出面向游客先行赔付。
这样做,一是增强公信力,协会可以公示相关名单,方便游客选择有保障的旅行社。二是增强赔付实力,每家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集中起来,协会的赔偿能力相对单家旅行社而言比较强,使游客的赔付要求不会因旅行社无实力而落空;而同时,对于每一家旅行社来说,即使保证金被扣光,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补上,从而降低风险。三是增强追偿能力,行业协会可以集中、专业地向购物店追偿,使追偿成本变小。四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以免有实力的大公司凭借先行赔付,将中小旅行社完全挤出市场。
要体现“奖优罚劣”
□武洁(江苏南京)
先行赔付制度要切实有效地实行,需要旅游企业的支持与配合。
假如旅行社保证金仅是向每家旅游企业不加区分地收取,显然并不公平,对于那些遵章守纪的旅游企业来说,如果与违规企业缴纳同样的保证金,恐怕很难心甘情愿。从这个角度来看,“先行赔付保证金”的收取,不妨借鉴保险业的做法,并充分体现出“奖优罚劣”的规则来,即对于上一年度没有发生商业纠纷的旅游企业,保证金应当予以退回,下年的保证金也应逐年递减;而对于发生了商业纠纷,尤其是纠纷数量多的旅游企业,则要扣除其保证金中的先行赔付部分,并提高下一年的保证金缴纳额度。这样一来,“保证金先行赔付”制度不仅会得到大多数合规经营的旅游企业的支持,同时也对违规企业形成经济上的制约。
应成旅游业行规
□吴江(江苏南京)
先行赔付的做法确需旅游企业增加“先行赔付保证金”这一笔额外开支,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旅游企业而言,是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不过,由旅游企业预先缴纳保证金,发生纠纷通过保证金先行赔付的做法,首先是对于游客权益的保障,而这显然是旅游业应当对游客做出的承诺;其次,对于旅游企业而言,先行赔付保证金也会有效约束旅游企业的违规冲动和冒险心理,对于旅游企业商业行为的规范无疑大有裨益。
应该说,由旅游企业先行缴纳保证金,发生违规欺诈行为用保证金先行赔付的做法,有利于营造健康的旅游环境,理应成为行业规范。
把“导购”变回导游
□温聚宝(黑龙江哈尔滨)
旅行社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对于一贯处于下风弱势的游客来说,当然是个好消息。不过,好的制度和措施有时候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其中很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现行的导游人员收入模式的制约。
导游人员收入很大一部分依赖游客购物提成,这是该行业的“潜规则”。利益驱动下,导游人员难免会处心积虑地变成“导购”,也许有了先行赔付制度制约,假冒劣质商品应该销声匿迹了,可谁敢保证质次价高的不来填补空缺?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购物场合有导游人员的利益存在,游客就很难获得一个诚信经营的旅游购物环境。
所以,先行赔付制度要想广泛而切实实施,必须改革导游人员收入模式,切断导游人员与相关旅游购物场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先行赔付重执行
□叶祝颐(湖北武汉)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提前收取了旅游费用,就是约定了包括购物服务在内的旅游服务。虽然旅行社不是旅游购物的直接责任人,但是购物地点是由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理应有责任维护游客利益。
旅行社先行赔付,也会促使旅行社自加压力,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考察地接社的资质、信誉,熟悉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环境。安排购物场所时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旅游质量与游客满意度,从而有效遏制旅行社与购物商店之间搞串购、骗购行为,实现阳光旅游,和谐购物。
再好的规定,关键在执行。先行赔付规定一旦生效,就应该得到强力贯彻。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游客莫忘索发票
□朱国喜(河南确山)
先行赔付固然好,但对于一时难以鉴别质量的商品,游客还是事先索要一张发票为好,以便发现问题时作为协商的凭证,也为管理部门及时处理提供依据。
此外,赔偿金的支付方法、支付金额、支付效率等也是游客比较关心的,管理部门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并在广泛征集游客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作者: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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