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公务员的工资单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16/9/29 9:44:42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
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加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升迁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领取俸禄;吏或出于招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受贿和侵渔百姓为生。《宋史》对恶吏、赃吏尤其是狱吏、仓吏、府吏等贪赃掊克乃至致死人命等恶行多有揭露。如熙宁三年八月,宋神宗发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严重,因而下令创立“仓法”,或称“重禄法”,本着“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但同时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受贿,“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此后,“仓法”逐步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王安石曾向宋神宗表白:“吏胥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意思是,胥吏工资太低不够花,所以才向百姓克扣索贿,给他们发点工资,让他们知道自重,就不会贪污了,地方政府就会达到清廉的效果。
王安石未免太过天真和乐观。“仓法”刚刚实施时,胥吏确实惧怕法度,况且工资优厚,所以贪污受贿的情况有所收敛。可惜好景不长,能洁身自爱的官员太少了。据《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中的记载,“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更严重的是,即使有“厚禄”,但贪婪的官员并不满足,因为厚禄没有贪污钱财来得又多又快。连王安石也不得不承认:“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
宋代李新在《上皇帝万言书》中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可见贪者之多。宋代有名的巨奸有好几个,如王钦若、丁渭、蔡京、秦桧、丁大全、贾似道,而其中最贪婪、最狡猾、罪恶最大的莫过于秦桧。他在宋高宗朝,两踞相位,前后独掌大权达19年。这19年间,他公开卖官鬻爵,敞开大门纳贿,以致富可敌国。《宋史·秦桧传》记载:“(秦桧)开门受贿,富敌于国,外国珍宝,死犹及门。”可见数额之巨。
蔡京也是奢侈无度。宋代罗大经《鹤林玉露》中记载了一个故事,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蔡家饮食的奢侈靡费。有人在汴梁买了一个女人做妾,据说这人是蔡京家做包子的厨娘。一天,主人让她做包子,她却说不会。主人问她,作为蔡太师家包子厨的厨娘为什么不会做包子时,该女子回答说:“我是包子厨房里专门切葱丝的人。”切葱丝都有专门的佣人,想象一下厨房里该有多少奴仆?
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官吏俸禄,保障并提高其生活水平,是必要的,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认为“禄厚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事实证明,宋代的高俸制并没有“养”出官吏们的廉。
(作者:刘洋 责任编辑:12301-3)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