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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茶叶实行专卖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09-3-5 来源:大河网 点击次数:

    北宋时期的京都开封以及襄州、复州等地设有专门机构,进行茶叶专卖;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茶叶产地成立官办茶场,对茶叶的生产、销售进行直接管理,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

    宋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榷:专卖),“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公家收购)。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茶农可将部分茶叶折应纳税银,其余的必须卖给官办茶场。商人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指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州郡销售。次年(天圣元年即1023年)宋仁宗继位,下诏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采用“现钱法”。李咨茶法的“施行”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充足,国家的茶叶也没有积压,效果非常明显。

   但是经过几十年的“专卖”,弊端逐渐出现,茶商更渴望能够自由经营,一些开明官员也上书朝廷请求开放园户与茶商直接贸易。嘉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与商人直接交易,不再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给茶农以一定的自由,提高了茶农种茶的积极性。

    从这时开始,茶商可以直接向茶农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缴纳茶税,逐渐官办的茶山、茶场也开始松动,由附近的茶农承包经营。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当权,恢复“茶榷”。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办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缴清,运输途中不再重复收税和苛留。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初始时对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有严格控制。但由于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员,于是只要按例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过路费)就可以将茶叶运到金控制的地区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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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马欣)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