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游团在机场等地等候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当游客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力的突然降临。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对旅游行程影响有限,游客应当承担不可抗力产生的行程缩短的后果,旅行社并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旅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能弥补游客的损失,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程缩短”的损失。假如不可抗力延续时间较长,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然,如何界定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又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难题),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游客和旅行社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通常的处理方式是,要么是旅行社返还全额团款,游客各自返家,要么旅行社与游客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同。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游客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游客的交通费用等。
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可以向航空公司提出退票,航空公司也会按照旅行社购买价全额退票,表面上看,旅行社没有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但旅行社有时仍然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在旅游旺季,旅行社为了确保团队住房,往往是在出团前就向旅游目的地支付住房押金,甚至是全额支付。当不可抗力发生后,从理论上,收取押金的单位和部门有义务退还押金,假如拒绝返还,旅行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甚至诉讼解决问题,而事实上,有许多合作单位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旅行社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因素,也只能望押金兴叹。
3、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游客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在旅游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游客和旅行社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游客必须放弃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游客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就意味着游客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双方都有损失。至于延长行程后,游客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理论,游客在滞留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
旅行社的困惑是:许多游客认为,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游客没有任何过错,所有费用都不应当由游客承担,因此拒绝承担。旅行社无法说服游客支付费用,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甩手不管,双方的拉锯战由此展开。
4、不可抗力作用下的几种特殊情形
由于旅游合同履行的跨地域性,经常会出现令旅行社十分被动的情形。
情形之一:杭州旅行社组团,其行程是从杭州起飞,在厦门转机前往境外旅游,旅游团在杭州等待起飞时,机场突降大雾,航班被迫延误,而厦门机场不受天气影响,航班正常起降,等旅游团抵达厦门机场时,厦门飞往境外的航班已按照正常时间起飞,旅游团被迫滞留在厦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看,尽管要求旅行社购买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机票合乎法律规定,但这的确是旅行社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情形之二: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国家旅游局发出指令,要求旅行社停止组团前往地震灾区旅游,这样的指令非常及时和必要。相关旅行社立即通知游客,并解除旅游合同,无条件全额退还团款。问题的关键是,旅行社已经向航空公司购买了机票,航空公司不愿意退还票款,理由很简单,虽然四川发生了地震,但前往成都的航班基本正常,旅行社要退票属于违约行为。如果旅行社不能说服航空公司退票,那么旅行社又面临一次较为惨痛的经济损失,因为机票款是旅游团款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应对不可抗力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升旅行社的风险意识
竞争的残酷性,加之旅行社抵抗风险的脆弱性决定了风险意识对于旅行社经营者尤为重要,而现实中,恰恰有少数旅行社风险意识较为薄弱,明知旅游目的地存在不可抗力隐患,仍然坚持组团前往,一旦发生纠纷,又往往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部分旅行社缺乏风险意识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没有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
2、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是关键
低价竞争是一些旅行社采取的竞争手段。虽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直接降低了旅行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也是发生不可抗力后,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正常费用也不愿意承担,而一味要求游客承担的原因所在。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引导旅行社调整经营思路,以服务为导向,规范经营行为。
3、倡导各方的诚信意识
虽然旅游合同已经在旅游服务中广泛应用,但旅游合同不可能包罗万象,不论是旅行社的经营,还是游客参团旅游,或者是旅游供应商的参与,诚信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即使旅游合同签订得再完备,旅行社利用其职业优势,在服务中仍然可以偷工减料,降低服务品质,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即使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滞留费用由游客承担,但在旅途中游客坚决不承担,旅行社也无可奈何;旅游供应商如饭店,即使旅行社提供了不可抗力的证明,饭店不退还住房押金,旅行社也很难为此走上诉讼之路。如此种种,都需要各环节参与者具备基本的诚信意识,才能保证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
4、将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纳入合同
目前,浙江省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合同,是省旅游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作的,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作出了原则性约定,如解除旅游合同后,相关费用如何分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行程滞留,游客和旅行社必须承担的费用;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操作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等等。实践证明,只要相关费用在合同中得到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旅游合同纠纷将大大减少。当然,该约定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把该由各自当事人承担的损失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5、将不可抗力损害纳入保险范围
按照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随着我国出游人数的不断增多,出游目的地的不断扩大,不可抗力已经成为旅游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旅行社和游客权益的损害也日益增多,这点值得旅游业和保险业认真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