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按约履行,进而导致服务纠纷发生的案例不在少数,尤其是在气候变化较为频繁的季节,如台风季节、冰雪灾害季节等,游客和旅行社都拒绝为已经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而互不相让,管理部门也为此忙得不可开交。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虽然法律对不可抗力规定十分明确,但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现象,由于游客和旅行社对不可抗力概念的不同理解,加之旅游合同履行的时效性、关联性及跨地域性等特点,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及其后果,仍然时时困扰着旅行社行业。
以不可抗力概念中的所谓不能预见为例,游客和旅行社都会以某事件是不能预见为借口,旅行社经常认为机械故障是不可抗力,游客经常认为身体不适是不可抗力,都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真正的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十年前属于不可抗力的现象,也许在今天就不属于不可抗力,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游客或者旅行社采取了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没有按照旅游合同计划,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理由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假如旅行社按原计划履行旅游合同,旅游项目的履行就没有障碍,游客的权益也不会遭受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虽然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游客减轻或者免责事由,由于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其服务对象是游客,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游客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其影响也呈现多种不同的形态。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履行的影响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游客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1、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就在这段时间里,游客居住地、旅行社所在地及旅游目的地中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直接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形发生后,通常的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但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也不得扣除游客的团款,以弥补旅行社的损失。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经过游客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这种情况,对游客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的权益得已完全保护,但由于旅行社服务的特殊性,旅行社就面临着经济损失的风险。旅游团的游客的组成往往来自全市各地,甚至是全省各地,居住地较为分散,假如游客居住地发生不可抗力,且持续较长时间,而同团其他游客行程没有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游客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后,旅行社有全额返还旅游团款的义务,而其他游客按计划出团,旅行社要全额退还该游客的团款就会遭遇障碍。原因之一是由于旅行社向航空公司购买的折扣团队机票,而航空公司与旅行社的约定是,购买此种机票后就不得退票,即使个别游客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航空公司很难按照旅行社要求为个别游客退票,而游客要求全额退款的要求合情合理,矛盾必将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