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滑落瀑布身亡
今年8月8日,31岁的曹新华与爱人所在单位合肥云帆人造革有限公司与中国旅行社签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中国旅行社组织该公司员工前往金寨县“天堂寨、燕子河大峡谷二日游”。8月13日,曹新华及爱人与同事一起进山旅游,下午三四点钟左右,曹新华和同事由旅游景点“天坑”处顺台阶往回走,台阶边有山上雨水汇流形成的诸多瀑布,行至途中两个瀑布之间的台阶时,曹新华不慎滑倒跌入旁边水涧,顺水流滑至瀑布顶,由瀑布顶跌至瀑布下。他随即被送至当地医院,但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旅游景点的管理部门中策公司向曹新华家人支付了10000元。由于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8月28日,曹新华父母妻女4人将中策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60万元。
景区、旅行社有过错
庭审中,案发地有无安全保护措施及警示标语成为争论焦点。原告家人提供的录像证实现场没有装护栏;办案法官前往案发现场调查发现,工人正在安装护栏;中策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已装了护栏。法院结合各种证据认定,案发当时现场并没有装护栏、警示标志。中策公司作为该旅游景点的管理者,对旅游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中策公司未采取相关的措施导致曹新华跌入瀑布死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中国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有提醒和告知义务。就中国旅行社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该旅行社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中国旅行社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游客本身也有错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作为旅游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曹新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安全防范意识,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有一定的判别能力,本案中对下雨台阶湿滑可能导致摔跤的事实,曹新华未能有所警惕并加以小心防范,其本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责任,曹新华本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判决中策公司、中国旅行社、曹新华分担的责任比例为50%、30%、20%。
目前这一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