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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08-12-8 来源:河南旅游资讯网 点击次数: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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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马欣)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