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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08-12-8 来源:河南旅游资讯网 点击次数: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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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马欣)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