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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09-1-12 来源:交通部 点击次数: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1 月5 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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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张萌)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