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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内地来港人士的入境安排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09-5-4 来源: 点击次数: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订明: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来港定居

2.根据《基本法》第22条,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内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

3.现行每日150个单程证配额,60个分配给持居权证子女,30个给分隔两地十年或以上的配偶(即“长期分隔配偶”)与随行子女,以及60个给其他类别的申请人,包括分隔两地少于十年的配偶与随行子女、内地无人抚养而需要来港投靠亲属的儿童、来港照顾年老无依父母(即在港没有其他子女)的人士,以及在内地无人供养而需要来港投靠亲属的长者。

4.有关受理、审批及签发单程证的事宜,均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办理。
因公访港

5.内地因公人员如欲来港旅游,应就其来港目的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相关的赴港签注。

因私访港

探亲

6.内地居民如欲来港探亲,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

「团队旅游」

7.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内地旅行社所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参加「香港游」旅行团的团员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 签注。而「香港游」的团员须遵从「随团来,随团去」的原则。

「个人旅游 」

8.内地广东省及28个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渖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和武汉)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商务旅游

9.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请按此参阅《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

其他旅游目的

10.内地居民因为其他目的例如:就医、奔丧、诉讼等而欲以访客身份来港,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其他」签注。

附带行程

11.根据现行安排,内地居民来港,必须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关签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签注的内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条件,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会按所持签注类别而定。至于有关签注的使用次数,可以是1次有效、2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12.有鉴上述人士于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覧),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 「附带行程」后需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若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如旅客的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13.「附带行程」不限次数,但将以返回内地任何地区后结束。
*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而没有赴澳签注的内地居民,澳门当局将不允许其经香港进入澳门

过境

14.经香港过境往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毋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事先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来港工作

因公来港工作的人员

15.内地因公派往驻港国营或合资企业/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获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工作签注。

输入劳工

16.内地工人如欲透过「补充劳工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已获得原则性批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受聘人及其雇主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格ID1001A及ID1001B。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如何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申请简介》小册子及入境事务处出版的《输入劳工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1002(中文版本)或ID(E)1002(英文版本)]。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17.「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由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以取代现有的「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和「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内地居民(受聘人)如欲根据这项计划来港工作,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及ID990B。所有申请必须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人士,不得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书为理由,要求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签,由在港的雇主领取后转交受聘人。受聘人必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中文版本)或ID(E)991(英文版本)]。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18.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内地居民,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申请人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均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而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的申请人,则属于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所有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的雇主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B。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中文版本)或ID(E)991(英文版本)]。

来港受训

19.受聘于本港的跨国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或获这些公司资助来港的业务伙伴,可申请来港接受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培训。

20.因公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领培训签注。以私人身分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则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992A及ID992B直接寄交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处会将培训进入许可标签直接寄交申请人或经其在港的保证人转交给他们。申请人应向内地有关公安机关出示进入许可标签及所需文件,以便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培训签注。详情请参阅《来港受训入境指南》[ID(C)993(中文版本)或ID(E)993(英文版本)]。

21.已填妥的进入许可申请书应送交下列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入境事务处收发处    


来港就读

22.内地居民可报读: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注1; 
  为期不多于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
  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
  在内地老师陪同下,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交换生课程;及
  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注2(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注1内地和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士、专业文凭及高级文凭等课程。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    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课程。
  注2 包括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和香港演艺学院。

23.申请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分别填妥申请表格ID995A及ID995B。,所有申请均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以保证人身份)递交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标签须由在港的保证人领取并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内地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赴港签注。如学生来港后终止修读课程,有关院校须在终止日起计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通知入境事务处。详情请参阅《来港就读入境指南》[ID(C)996(中文版本)或ID(E)996(英文版本)]。

来港居留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24.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由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实施。内地居民如欲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来港居留,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详情请参阅《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

受养人来港居留

25.保证人如为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投资者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居住。获准在本地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除非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26.受养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997。详情请参阅《受养人来港居留入境指南》[ID(C)998(中文版本)或ID(E)998(英文版本)]。

  备注:现有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990A)、来港受训申请表(ID992A)、来港就读申请表(ID995A)及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申请表(ID999A)已附有随行受养人的申请部分。保证人填写上述来港申请表格时可包括其随行受养人的来港居留申请,而有关随行受养人无须另行填写申请表格ID997。

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

27.超逾170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只要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可按照所持有的适用类别旅行证件来港旅游(包括过境)而无须申请签证/入境许可证。有关详情,请参阅《你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时,是否需要持有签证》(ID290A)的小册子。该小册子亦列明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需要事先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才可以来港旅游或过境。

28.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来港工作、受训、就读或定居。所有申请将按现行的入境政策及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29.申请表格及有关手续的详情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入境事务处各分处、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及香港特别行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索取。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事务处网页下载。
30.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将适用于其来港目的(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除外)的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此外,申请人并须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提交旅行证件,以便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当局能为其签发签证/进入许可。驻京办的地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31.居于北京以外省/市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直接将填妥的申请表格按照上文第21段所列地址邮寄香港入境事务处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谘询人递交。

费用

32.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的费用为港币160元,须由在港的保证人/谘询人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缴付。如果申请人在香港并无保证人/谘询人代其缴付费用,便须在寄交申请表格时夹附一张以港元开出的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以缴交所需费用。该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必须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系银行的银行发出,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33.经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处理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如下: 普通签证/进入许可人民币170元
   过境签证/进入许可人民币90元
  有关费用须由申请人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或「供银行转账用的支票」缴付。该支票须由一间在北京的银行发出, 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处理申请的时间

34.本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以处理一宗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入境事务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除非有绝对需要,否则请勿向本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因此举可能会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35.至于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的申请,如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一般需时三个工作天处理,而其他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则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处理。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

查询

36.如有查询,请致电(852)28246111或以传真方式(852)28777711或透过电邮:enquiry@immd.gov.hk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出,或可致电(8610)66572880内线033或以传真方式(8610)66572823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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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张萌)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