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发票陷阱”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些商家在给消费者开发票时,在发票相关栏目内不填商品名称而是以字母或其内定的商品代码代替;二是商 家在开具的发票上混淆降价、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界限;三是在商品“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务必看清商家开具的发票是否正规,一定要确认发票上所填商品名称与所购物品名称是否相符;要认清只有处理品才不“三包”,打折、降价品仍在“三包”范围内;购物后应当要求商家开具当天发票;消费者在要求商家更换商品时,一定要让对方在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