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旅游旺季即将来临,为规范旅游市场中出现的侵害游客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最近国务院公布了《旅行社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质量保证金保障游客利益
现实中,旅行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却因种种原因无力向游客进行赔偿等情形时有发生,为了使游客的损害得到有效的弥补和清偿保障,《旅行社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条例》规定若存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等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条例》还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在现实中,旅行社压缩先前约定的旅游景点与时间,擅自增加另行付费的旅游景点,强迫游客购物等行为司空见惯,《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相关事项。如有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转团须征得游客同意
针对境外游和中长线,某些旅行社往往在完成组织游客后,在没有经过游客同意的情形下,又擅自将游客转团给了旅游目的地的游行社。为此,《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