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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08-11-27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

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也是旅行社的基本职责。旅行社应当: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2)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2.按约定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提供的服务待台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预防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这一点在进行民俗旅游时显得尤为重要!)

  4.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看出具服务单据。

  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定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1)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2)旅游价格;(3)违约责任。(对旅游者实行三包,呵呵!)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切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6.旅游者的投诉权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因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然也可以私下解决的,不是吗?)

  7.聘用台格导游和领队

  旅行么为接待旅游者聘用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任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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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张萌)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