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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让景区开放不再随意
http://www.hnta.cn 2013-9-10 8:45:50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赋予旅游部门新职能

    “旅游法出台之后,旅游部门具备了景区进入行业的‘出生证’发放的参与权,具有前置性的审批性质,属于依法给予旅游部门的新职能”

    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要“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窦群看来,上述规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对旅游部门全面介入景区行业管理的一次依法行政赋权,对于确立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三大旅游产业要素的行业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旅游法出台之前,旅游部门介入旅游景区管理主要是按照国家标准对于景区实施A级评定,说白了是对‘结果’的认定,属于技术认定性质,不具有政府的行政职能;旅游法出台之后,旅游部门具备了景区进入行业的‘出生证’发放的参与权,具有前置性的审批性质,属于依法给予旅游部门的新职能。”窦群说。

    尽管景区开放制度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旅游主管部门“新职能”,但窦群同时表示,“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这样的界定比较弹性,没有做出明确景区开放需要有前置性审批环节以及由旅游部门主导、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景区开放的前置性审批。“对于景区开放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形式,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解决。”
作者:李凤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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