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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框架下包价旅游合同
http://www.hnta.cn 2013-6-19 16:00:43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业务操作产生了较大影响,立法进一步加大了游客、导游群体的保护力度,比如:合同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列明导游服务费用等。《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但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比较特殊,并不完全属于《合同法》中任何一种有名合同,由于没有具体有名合同的法条引导,实践中,因旅游合同约定不清而导致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概率较高。为此,《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合同中必须具备的14项条款内容。如果旅行社未在合同中载明这些内容,将受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9条必备条款。通过对比研究,并结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旅游法》框架下,旅行社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中应载明以下条款,规避风险发生。

    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除了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要求,列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还应当载明每位旅游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实践中,经常出现一家人、一个单位或一个群体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而旅行社在签订“当事人条款”中往往不够严谨,例如:旅游者:李某等5人。从这个条款来看,游客除了李某以外,其他4个游客根本无法确定,而导致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是游客可以在合同履行前随时更换,为订票、订房等合同的履行造成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二是旅行社不掌握游客之间的关系(夫妻、母女等),因此,在订房时易出现差错,比如:安排非亲属之间同房间居住。

    旅游行程安排

    一般是指旅行社提供给游客的行程单,《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从旅行社操作实践来看,行程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有:(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2)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3)自由活动时间安排;(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报名参团的过程中并不能确定是否能够达到一定人数而独立成团,为应对低于一定人数难以盈利的情形,旅行社之间形成了“同业合作体系”,利用转、拼团等方式来保障出团,如果游客不同意转、拼团或延期出团、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双方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如果少于这个通知时限,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服务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之所以这样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制止“零负团费”、“要求导游买团”等行业问题的重要手段。《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并且《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也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

    地接社基本信息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委托地接社应当经游客同意,《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具体操作中,可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合同中列明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另外旅游合同还需要列明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需要旅行社重点予以关注的是包价旅游合同以及行程单中不得约定:购物店和另行付费项目。应该说,旅游行业中购物店和另行付费项目是“零负团费”的根源,此次《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立法将“零负团费”的内涵表述的非常准确,为从源头遏制这种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从立法规定来看,条文使用了“指定”一词,其内涵应当为“旅行社以单方意思表示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具体表现形式通常为“格式条款”。但是,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因此,《旅游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在实践操作中旅行社只能通过协议条款与游客协商约定购物安排或另行付费项目游览,并且不能够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作者:黄瑞鹏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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