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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是保障导游权益的利器
http://www.hnta.cn 2013-8-28 9:42:33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旅游法不仅为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对维护导游人员的利益意义重大,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不仅为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对维护导游人员的利益意义重大。旅游法对旅游市场最大顽疾——零负团费以及对导游服务费等的诸多规定,为改变导游执业环境、扭转导游和旅行社之间不正常的利益关系、保障导游的劳动权益、提高导游社会地位、建立良性导游职业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零负团费是困扰旅游市场多年的顽疾,除了严重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外,还以直接牺牲导游的利益为代价。“买团”、“人头费”、“堵团”、“填坑”等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导游合法权益,还贬损导游职业形象,恶化游客和导游关系。可以说在这种低价操作模式下,没有谁是赢家。

    针对这一顽疾,旅游法用重典,把坚决遏制零负团费操作模式及相关问题作为立法重点,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还对保障导游的劳动收入权益进行规定,旅行社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则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同时要求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列明导游服务费。对以上规定,旅游法配套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这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由于零负团费操作模式盛行多年,旅行社甚至导游都多少对其形成了非良性“依赖”,尤其在法律实施初期,如果导游服务费的标准尚不能准确反映导游劳动的真正价值,相关机制制度还未健全时,可能会存在衔接不畅甚至脱节的情况,出现一个阵痛的过程。

    但是,行业健康发展绝不允许因噎废食,更不允许迟疑不前。旅游法的规定,是赋予我们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收入权益的法律利器。

    从长远看,如果没有健康执业环境,没有正当合法的收入途径,导游职业只能面临屈辱和衰落,必然走进死胡同。人人都明白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

    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导游劳动收入机制,关系到导游职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几十万导游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在这个时候监管部门、广大导游更需要勇气和奉献精神,坚决贯彻实施旅游法,依法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作者:吕祷 通讯员:
(责任编辑:刘巍)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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