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旅游管理 >> 曝光维权 >> 正文
酒店丢行李游客该咋办?
http://www.hnta.cn 2009-1-6 来源:大河报 点击:
    近期,一则“游客行李在上海五星级酒店寄存处失踪获赔1.4万元”的消息,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关注。春节长假将至,旅游高峰即将到来,这样的案例能否给游客出行安全提个醒?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李煦燕。她认为,该案例中,客人入住酒店后,即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不仅应当为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也有保障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李煦燕说,行李寄存是酒店提供的配套服务措施,既是酒店履行住宿合同的义务范围,也可以视为酒店与客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由于酒店的工作纰漏导致客人财物丢失,酒店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店辩解已经尽到了告知和注意义务,应当免除责任,这种观点在法律上不成立。”李煦燕认为,因为酒店关于贵重财物丢失不赔的说法,是酒店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是与客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这种合同内容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酒店关于客人在行李寄存处丢失贵重财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告示,并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客人充分注意,且这种规定明显加重了客人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故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该案例判决赔偿的数额小于客人所称的实际损失数额,是因为客人举证不力所致。李煦燕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注意,寄存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向保管人声明财物内容和价值,避免出现损失后因“口说无凭”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
作者:胡炳俊
(责任编辑:永冰)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河南省旅游资讯有限公司 主办
  • 河南省多纬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及独家负责媒体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