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是否有权请求时间浪费赔偿
http://www.hnta.cn 2008-10-22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次
由于旅游经营者过错致使游客不能成行,游客是否有权请求时间浪费赔偿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立法规定旅游经营者赔偿因自身过错给游客造成的时间浪费。
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加大,可以属于自己支配的休闲时间极其有限。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进行旅游,以放松心情、调节身体、改善健康是大多数游客旅游的根本目的。如果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时间被浪费,对于游客而言是不能弥补的损失。因此,从情理上看,由旅游业经营者给予游客一定的金钱赔偿是适当的。
应当从两个方面认识游客的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一是游客的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游客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的实现,不可能由游客自主决定,而是由其向旅游经营者请求,在旅游经营者的协助之下方可能实现,故其为债权的一种。二是游客的时间浪费请求权属于基于财产权而形成的债权。游客的时间浪费请求权,有人认为这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理由在于:因为产生该请求权的事实基础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缔结了旅游合同以及一方对合同的违反,而合同本身是财产。再有,时间本身就是人的一项无形财产。人们的时间和人们的现有财产一样都是有限的。如果人们拥有无限的时间,那么他就拥有了获得无限财产的可能。因为人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时间创造财富。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也就是利用自己的一项财产。造成游客时间的浪费,也就造成了其财产上的浪费。
从法律上来讲,笔者认为游客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宪法中规定的“休息权”。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并不是仅仅体现在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充分、有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不当,造成游客的旅游时间被浪费,实际上损害了游客充分、有效利用其休息时间,存在可责难之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应当。二是基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关系。为了充分利用自己有限的休息时间,鉴于旅游经营者的专业知识,出于对旅游经营者的信任,游客委托其合理安排自己有限的旅游时间。由于其安排不当,造成游客有限旅游时间也就是休息时间[被浪费,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作者:郑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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