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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随意涨价遭诟病
http://www.hnta.cn 2008-8-19 8:02:53 来源:大河网 点击: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业内认为,这对于规范“隐性垄断”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期话题,读者就此展开热议。

  焦点锐评

  逢听必涨何时了?


  □欧阳锡龙(浙江龙游)

  《反垄断法》实施,对于景区的随意涨价是一种遏制,而坚持进行价格听证也有着现实意义。如今景区门票逢听必涨几乎已成惯例。笔者认为,搞好听证会,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这样的制度能不能真正吸纳各方利益和意志?二是听证会由谁来主持?通常,听证会一般由立法机关的相关委员会等来主持,以便于直接与立法对接,充分体现听证的权威性。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加入一些更能代表民众意愿的管理部门来主持听证呢?可以派出代表广泛调查,可以约请普通百姓倾吐心声,然后整理归类向当地政府提供参考建议。价格听证不能走形式,更不能搞暗箱操作,而应该尽可能地在媒体上公布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和规则,而且要允许各方面的老百姓参加。听证的整个过程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体公开。

  从目前的情形看,景区票价应从三方面努力。一是改变政府的传统角色定位和权力运作方式,吸引中立的机构举办价格听证会更为妥当;二是拓宽听证代表的遴选范围,公开、公正、民主、平等挑选听证代表,杜绝政府部门一手包办;三是坚决摒弃并有效制约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景区应向谁看齐?

  □武洁(江苏南京)

  景区门票价格,首先可以参照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例,公立公园几乎全部免费,著名的黄石国家公园门票也仅10美元,对于美国人的收入而言,如此票价几乎与免费无异。欧洲的门票也多采取低价甚至免费政策。其次,作为天工杰作的自然遗产,景点的属性其实与博物馆中的文化遗产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如今,国内的众多博物馆已经执行了免费政策,还遗产于公众,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景点,恐怕不应反其道而行之,而应积极效仿,还景于民才是。

  定价权在谁手中?

  □孙建伟(河南洛阳)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级价格部门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大部分价格交由市场来运作,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这在当时来说没有错,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利弊出现倒挂,特别是门票价格的无序上涨,引起了人们的不满,已经开始影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终止这一下放政策,重新确定国有风景区门票调定价的管理权限,比如把全国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等世界级风景区的门票定价权收归国家发改委,把国家4A级风景区的门票管理交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级别风景区门票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等。

  这样的价格管理权限划分好处有三:一是通过层层把关,特别是对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景区门票价格由国家制定,将给地方做出榜样,对景区门票价格的无序上涨将是一个无形制约;二是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能够更好地摆脱地方色彩,真正把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好;三是有利于促进景区的建设及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切莫与公众争利

  □韩新卓(河南南阳)

  自然景区原本属全民共享的资源,而现行的属地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天然垄断”披上合法外衣,这无疑是为“全民共享”画了一个馅饼。打破当前景区票价“逢听必涨”瓶颈,出台并实施《反垄断法》固然重要,但不从现行的景区管理体制入手,从转变现行景区管理模式开刀,仍沿袭属地管辖的套路,是不可能取得预期成效的。

  首先要转变管理部门的思想。要认识到自然景区的公益属性,而不仅是属地的摇钱树,不要在门票上与民争利。其次要转变景区当前的运营模式。景区管理部门在对景区的后续开发中,不能采取谁投资谁收益、近乎杀鸡取卵式的粗放管理,而要在景区的收益上明确让投资者认识到景区这只“效益股”,更多的要兼顾到公众利益。再次,要还门票定价权于公众。在制定景区门票价格上,不但要履行既定程序,最重要的是在明确门票价格之前,首先向社会公示,通过媒体等平台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使门票价格始终处于民众可接受和投资方可稳步收益的态势。

  应对报复性涨价

  □王秋冬(河南平顶山)

  今年国家发改委等对景区门票涨价设定了一年的限制期,老百姓担心一年后可能出现“报复性”涨价。如何应对报复性涨价呢?

  一是限制期可适当延长。如果到期后出现了报复性涨价,最好将限制期适当延长,根据各地的具体反应决定什么时候取消限制。

  二是涨价听证要更严格。过去景区涨价听证流于形式,限制期后对涨价听证要严格要求,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民意代表,真正能够代表民众利益,而不是逢听必涨。

  三是动用《反垄断法》。景区涨价的背后,确实存在一些垄断利益,如何动用《反垄断法》对此进行诉讼,值得有关部门探讨。

  四是强化对涨价的监督。限制期过后,有关部门要组织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应对一些景区的报复性涨价,对其涨价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查出一起,处理一起。

  门票应“抓大放小”

  □孙岩(河南商丘)

  景区门票价格的涨跌,对旅游业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我国,既有故宫、黄山这样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景区,也有许多规模较小、属于私人开发的景区,景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地域分布的属地化等因素决定了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标准不尽相同,多是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所以景区门票价格带有地域性、垄断性的色彩。

  近几年景区门票涨价似乎成了一种“时尚”,诸多景区门票涨价的速度超过了游客的物质和精神承受能力,民众要求规范门票价格的呼声日益高涨。我认为,类似故宫、黄山、九寨沟等由国家掌控的景区,大多是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其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归国家,从全局和整体考虑,打破地域性的壁垒,真正从百姓利益出发,而不是仅考虑经济利益,此谓“抓大”;对于私人投资的小景区,其门票价格可以由市场调节,谓之“放小”。“抓大放小”发挥了政府和市场 “两只手”对价格的调节作用,既有利于维护游客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经济规律。

  可打破垄断局面

  □张学斌(河南宝丰)

  景区门票一涨再涨,源于其“垄断性”。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依法实行专营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希望《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国家对景区经营者进行统一的监管和调控,促使各景区加强内部管理,从而规范其服务价格,并打破其对景区的垄断局面,恢复旅游资源隶属于公共资源的本质,从而服务社会公众。

  票价应“异地听证”

  □纪卓瑶夏改萍(陕西周至)

  虽然景区门票被列为政府定价项目,价格调整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但由于旅游业不同于一般行业,真正的消费者并非当地人,大都是远道而来的外地人。而门票听证会却是由当地物价局组织,听证代表都是清一色的本地人。大家都是“利益中人”,因而也就难免“逢听必涨”的结局。

  大凡资源,都带有全民共有的性质。旅游资源亦如此,不仅为当地人也为外地人所共有。但现行的景点门票模式却是立足当地,明显剥夺了外地消费者发言的权利,侵犯了外地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地域垄断”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现行的景点门票模式有悖于《反垄断法》。应当加以纠正。

  价格听证的意义,在于真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我看来,景点门票听证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异地听证”。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可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分级,属县一级的由地市委托异县组织听证,属地市级的由省区委托异地市听证,省级以上的直接由国家发改委委托异省区组织听证,消费者代表全部在异地或全国消费者中产生。
作者: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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