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让景区开放不再随意
http://www.hnta.cn 2013-9-10 8:45:50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次
景区开放条件知多少
“景区开放不仅仅是旅游方面的事情,而是需要旅游、安全、环保等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即将开放的新景区也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必要条件准备”
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观上述(一)(二)(三)条,在“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都加上了“必要”的限定。“所谓‘必要’,指的是景区开放需要满足的最低、最基本的要求。”韩玉灵说。
据韩玉灵介绍,在旅游法出台之前,国家旅游局的A级景区评定工作已经对景区的配套设施、服务等提出了要求,我国的29个地方性旅游法规也规定了景区需要满足的一些条件。“旅游法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以及现有的一些成熟的地方旅游法规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在景区开放的诸条件中,安全性被视为核心要素反复强调。在前不久举行的2013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上,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的郭志平在讲座中指出,景区开放要满足安全条件:“法律对安全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符合标准。比如景区内有索道、游乐设备的,要达到质监部门的相关标准。”
针对景区开放要“有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的规定,郭志平表示,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场所安全,山岳、海洋等不同类型的景区针对其特殊自然环境下可能发生的危险要有防范设备;二是设施设备安全,诸如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消防设施等必须是安全的;三是针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比如治安保卫、安全警示标识等。”
“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是保障景区安全的另一项重要要求。据郭志平介绍,景区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三个步骤:一是识别景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害;二是评估危害可能带来的风险;三是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及管理。“至于安全风险评估由谁来评,旅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景区可以请专业公司和主管部门来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在开放时一定要有评估报告。”
最后,针对景区开放要“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规定,郭志平表示,现在很多景区都是依托于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诸如世界遗产、自然保护区等,景区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特质和要求,采取污水处理、流量控制、植被保护等生态措施。
综上所述,景区开放的条件涉及基础设施、安全、环保等多个方面。有鉴于此,窦群指出,景区开放不仅仅是旅游方面的事情,而是“需要旅游、安全、环保等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即将开放的新景区也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必要条件准备。”
作者:李凤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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