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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报》应运而生恰逢其时 以人为本促进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旅游
http://www.hnta.cn 2013-4-26 15:24:14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注重以人为本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这部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王超英说,旅游法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的。

    王超英介绍,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总则里有原则规定,又单设了一章“旅游者”。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此外,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规定。

    “这部法律重要的内容是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比如订立合同、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都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王超英说,在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章节中,也贯穿着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零负团费’、景区门票问题,这几年社会上怨声载道。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也是这部法律的亮点。”王超英表示。

    “旅游法第一句话就表达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这部法的宗旨,或者说是最重要的宗旨。”杜一力说。

    “现在某些企业对于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这样的经营模式形成了依赖。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这是一个新的开端。”杜一力说,旅游法对“零负团费”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一方面,在解决现实问题上,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五个“不得”,对导游和领队提出“三不得”,对其他经营者提了一个“不得”,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非法。另一方面,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这将对中国旅游市场产生强烈的正面影响。

    “旅游市场秩序失范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杜一力认为,经营者和旅游者都要明确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一章中,明确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大限度体现双方平等、合同自治解决问题的规则意识,这才是治本之策。

    针对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问题,王威说,旅游法第43条和第44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4条是适用于所有景区的一般情况规定,第43条是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特殊规定。

    王威说,适用所有景区的规定,一是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二是在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三是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这次通过的旅游法和去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新增加了一款“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王威介绍,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的特殊规定,一是从定价机制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二是定价程序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收费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在收费渠道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四是在公益性上,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我们应该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使利益相关方都要充分地研究、论证,最终实现一个比较和谐的、方方面面都能接受的局面。”王威表示。

作者:班若川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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