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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团拼团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http://www.hnta.cn 2012-11-13 10:50:37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无论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还是基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转团、拼团都必须经过旅游者同意。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转拼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安排旅游服务的,属于擅自转拼团。

    转团和拼团有着本质的不同,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不同。案由

    2011年7月23日,黄某等4人与在A旅行社工作的朋友联系,报名参加次日出发的八里沟景区一日游,由朋友代签的国内旅游合同,每人交团费110元人民币。合同中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条款约定,如不能成团,旅游者同意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拼团条款约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出团。合同签订的当日,A旅行社与B旅行社签订确认单,又以每人85元的团费标准将黄某等4人交给B旅行社,于7月24日实际出团。

    7月24日上午,黄某等4人随同B旅行社进入景区游玩,黄某在景区瀑布边水中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景区与死者黄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者家属17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在酒店处理协商事宜的住宿餐饮等有关费用。黄某家属与A、B两家旅行社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将A、B两家旅行社申诉到仲裁委员,要求两家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30万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黄某等4人与A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A旅行社把黄某等4人交给B旅行社操作构成擅自转团;景区旅游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对黄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不明水源的危险性有所警惕,并采取保护和预防措施,对其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B旅行社赔偿黄某家属154312元,A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本案的焦点:一是A旅行社和B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是转团还是拼团;二是转团和拼团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三是A旅行社和B旅行社应该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转团实质上是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在不能成团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进行组织接待的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旅游合同转让通常是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即概括转让而不能是部分转让。也就是说旅游者同意转团后,原签约的旅行社不仅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受让旅行社,而且也免除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将经营风险一并进行了概括转移。原签约的旅行社退出了旅游合同关系,受让的旅行社成为旅游合同的一方主体,负责组织接待旅游者,实际履行旅游合同。

    转团在形式上有两种:一是原签约的旅行社与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由受让的旅行社与旅游者重新签订旅游合同;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不解除旅游合同,依照提前告知并经旅游者事先同意的转团约定,由受让旅行社来实际履行旅游合同。

    合法的转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经过旅游者同意;二是受让旅行社须具有相应资质;三是受让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原签约的旅行社退出合同关系。

    拼团,是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签约旅行社根据和其他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将旅游者拼到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拼团的旅行社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其他旅行社是代替签约旅行社来履行安排旅游义务的,签约旅行社没有退出旅游合同关系,仍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接受拼团的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的,签约旅行社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刘凤彬 张明灿 通讯员:
(责任编辑:刘巍)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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