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法草案提交审议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
http://www.hnta.cn 2012-8-28 9:30:45 来源:河南旅游资讯网 点击:次
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半年公布
旅游法草案对景区开放、门票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并在草案总则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草案要求,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要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根据旅游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特点,草案确立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和旅游违法行为查出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监管,及时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建立旅游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法草案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草案还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关系复杂性、合同主体双方不完全对等、合同目的非物质化、合同旅行人身关联性等特点。根据这些特点,草案第五章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
作者:申志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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