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法草案提交审议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
http://www.hnta.cn 2012-8-28 9:30:45 来源:河南旅游资讯网 点击:次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作出规范
旅游法草案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进行了必要规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将立法规范建造人工景点行为
针对旅游项目盲目开发、热衷建造人工景点、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旅游法草案从规划的层面予以规范。要求在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旅游产品开发重点、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需求等,通过制定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来规范各方面的行为,解决旅游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
草案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在此次草案出台过程中,很多人建议草案对旅游资源保护多作一些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解释,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0多部法律和法规,对自然的、人文的资源保护分别作出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都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保护义务。因此,草案在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衔接性规定的同时,确立了旅游业发展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对旅游资源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导游领队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旅游法草案对旅游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规则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对旅行社实行经营业务许可,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之后,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对领队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具有相应学历和语言能力、一定旅游从业经历,且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考试合格取得领队证,方可从事领队业务。
草案还规定,导游和领队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并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在职培训。依法设立的导游服务机构为导游人员代理职业注册、介绍导游业务、组织业务培训、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
作者:申志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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