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会”的召开,为代表、委员对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提供了一个机会。加快旅游立法,就是他们的“建言”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旅游局局长杨盛道准备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有关加快制定旅游法的议案,他认为加快旅游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提升旅游产业功能呼唤旅游法的出台。“十一五”期间,我国面临旅游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同时也要看到,这期间也是矛盾凸现期。一方面,旅游业尚处成长期,不断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在提升产业功能和水平的同时,亟待建立旅游法律规制,创造环境,规范行业。二是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旅游法。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旅游法规及其配套规定,效力较低,涉及面较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地方旅游立法需要有“上位法”支撑。地方旅游立法反映了各地发展旅游的积极性和法制对旅游发展的重要性,为制定更加成熟的旅游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没有“上位法”作支撑,同时由于各地的立法在立法层次上的局限,对解决旅游业面临的实际问题效力不足。四是与国际接轨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则。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的旅游集团和投资者非常看好中国旅游市场。为此,我国旅游法制需要与国际旅游统一的法律规则接轨,使中外旅游经营者、投资者、旅游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则,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的法律环境。五是制定旅游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我国整体的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备,为旅游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旅游业多年的发展已使需要规范的问题、需要建立的制度越来越清晰,我国旅游法制和地方旅游法制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也为新的旅游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杨盛道建议,旅游立法应坚持四大基本原则,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原则,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及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旅游法的基本内容,杨盛道建议注重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明确发展旅游业的宗旨,即坚持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经济全面发展;二是政府职责,即规范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职责和管理权限;三是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即坚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规划和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争取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永久和谐,维护旅游地的自然和文化特性,必要的管理监督方法和程序等;四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他认为,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导致责任不当,风险分配不合理,有必要尽快理顺旅游运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责任;五是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目前旅游企业之间的竞争秩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与旅游经营有关的法律都不是针对旅游经营而制定的,过于笼统难于适用;六是旅游安全和诚信的信息披露制度。
据人民政协报消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外出旅游越发频繁。可每次旅游总是让人忧心忡忡,担心上当受骗。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百姓不能玩得放心呢?全国政协委员虞荣仁找到了病根,他认为主要原因是缺少一部综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虞荣仁委员建议应加快《旅游法》的制定,使旅游业有法可依,彻底规范旅游业发展。
虞荣仁委员对旅游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尽管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了旅游地方性法规,很多城市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务院也对《旅行社管理条例》作过修订,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旅游基本法。旅游纠纷不断产生,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已经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难以适应旅游业发展的要求。
虞荣仁委员建议,鉴于目前旅游业出现的各种问题,《旅游法》应重点包括三类内容。
第一,《旅游法》应解决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如旅游与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交叉使得旅游法规和其他部门法规的衔接存在问题,导致旅游行政执法难度很大;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缺乏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法律规范;工农业旅游、特种旅游、饭店规范经营、零负团费问题、导游报酬机制均没有国家统一规范。
第二,明确旅游经营活动中旅游合同关系的调整。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旅游经营中最大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现有法律规范,如果出现旅游合同纠纷,只能参考《合同法》和《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旅游法》中应当对旅游合同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加以明确调整,使因旅游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有据可查。
第三,合理界定旅游者的权利。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中,对旅游者的权利问题,仅在《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粗略规定。因此,对旅游者的权利也应明确界定。
虞荣仁委员表示,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只有《旅游法》出台才能将整顺各种关系,百姓旅游才能消除顾虑,放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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