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御史?《辞源》解释说:“官名。春秋战国列国都有御史,为诸侯王亲近之职,掌文书御史及记事。秦置御史大夫,职副丞相,位甚尊,并以御史监郡,遂有弹劾纠察之权。汉以后御史职衔累有变化。唐有侍御史、殿中御史和监察御史,至明清仅存监察御史,分道行使纠察。”在苏树蕃编《清朝御史题名录》中,记载了薛陈伟、张都甫、张运煦、沈鹏、刘浔、刘毓楠、周星誉、李宏谟、田我霖、郑思贺、裴维侒、郑思赞等12位汴籍御史。在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下,了解和研究清代的汴籍御史具有现实意义。为此,首先,我们应了解古代御史及其职责的演变;然后考察清代御史的职权与选用;在此基础上,介绍一下苏树蕃笔下的汴籍御史。
御史及其职责的演变
我国历代王朝都设有御史一职,在不同朝代,其职责不完全相同。早在商代的甲骨卜辞中就已经出现了御史的名称。西周时,御史属于地位较低的官职,从事秘书性质的工作。春秋战国时期,列国虽都设有御史,但其主要职责依然是做记事等秘书性质的工作。叶青、黄一超主编的《中国检察制度研究》说,在那个时期,各诸侯所设的御史中,“有的还具有监察御史职能”。一般认为,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巩固皇权,必须监督全国的三十六郡和各级官员,于是,便加强和完善了御史制度。秦朝所设御史大夫,不仅地位高,有副丞相的职位,而且具有监督各郡之责和弹劾纠察之权。秦朝的御史肩负着弹劾失职或违法官员的重任,成为皇帝的耳目。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御史本人虽也是官员,但因其职责是监督其他官员,便使御史成为了监督其他官员的官员。汉朝以后,御史职衔不断发生变化。到了唐朝,有侍御史、殿中御史和监察御史。唐朝监察御史的职责是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明清仅存监察御史,他们分道行使纠察。
清代的都察院和监察御史的选用
清沿明制。清朝在中央设立的都察院是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都御史是都察院的行政长官。在都察院内设立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等机构,负责监察京城各衙门及各省刑名事件。在地方,总督、巡抚作为省级主管,负责监察地方官员行止。各省所设立的按察使司承担监察本省刑狱事务。在州、县,设巡道,负责监察州、县官员。
清代都察院所设立的六科和十五道均配有若干专司监察的官员,他们是六科给事中和各道御史,通常人们称这些专司监察的官员为“科道”。六科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科给事中主要对六部进行监察。十五道则大体按省区设立的监察机构。顺治元年,都察院设立了十五道,即河南、江南、浙江、江西、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京畿等道,清末,增设辽沈、甘肃、新疆三道,另将江南道分为江苏、安徽二道,湖广道分为湖北、湖南二道,增加了五道,从原先的十五道增至二十道。各道均配置监察御史若干名。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的监察御史是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骨干专职官吏。
清代监察御史的职责着重监察全国各级官吏和一般机关,因而是最直接维护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清代监察御史的级别较低,仅为从五品,但其监察的范围十分广泛,权力很大。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都察院的领导人即都御史以及在其领导下的各道御史,凡认为大臣有奸邪、结党、作威作福而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败坏官纪的,甚至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图进用的都应进行弹劾。而且每位御史都有单独上折的弹劾权,既可以公开弹劾,也可密封上折。为广开言路,清代还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御史“风闻言事”之权。所谓风闻言事,指御史等任监察职务的官员可以根据传闻进谏或弹劾。因此,人们通常称御史为“言官”。康熙曾把加强监督视为图治的第一要务,他说:“国家设立都御史及科道官员,以建白为专责,所以达下情而袪壅蔽,职任至重。使言官果能奉法秉公、实心尽职,则闾阎疾苦咸得上闻,官吏贪邪、皆可厘剔。故广开言路、为图治第一要务。”(《康熙实录》卷180》)
清代监察御史的工作是平时在都察院供职,又可奉命外出巡视。监察御史在巡视中发现问题,不一定先向都察院领导汇报,而有权单独进奏天子,使他们成为皇帝的耳目。因此,监察御史的级别虽不高,仅为从五品,但其权限较大,所以,朝廷对监察御史的选用十分严格。一般来说,清代选用的监察御史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首要条件是忠于朝廷,同时,必须清廉正直。因为只有忠于朝廷又刚直不阿,才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其次,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从政经验,且年纪较轻。因为监察工作主要是监督各级官员,它必然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和方方面面,只有知识丰富又有从政经验的人,既了解社会,又知官场潜规则,才能发现问题,发挥监督监察的作用。由于监察工作极其复杂繁重,有的案件必须及时追查,只有年轻力壮的官员才能适应这项工作。从清代各朝选用的御史来看,汉族监察御史都是进士出身,文化水平高,他们任御史之前,多在六部或翰林院任职,有一定的从政经验。此外,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官员还要经过推荐和考试,才可取得当御史的资格。如汴籍御史裴维侒和郑思赞都是进士出身,又分别经过翰林院和户部的选拔、推荐,才于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参加选拔御史的考试。据《光绪朝上谕档》记载,在当年63名参考的人员中,他俩以较好的成绩取得了御史资格,裴维侒是第11名、郑思赞是第19名。他俩取得御史资格之后,还要等缺。裴维侒在5年之后的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担任福建道监察御史,郑思赞则迟至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补任湖广道监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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