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重判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16/8/8 9:32:30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
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67岁的北宋名臣司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司马宰相上台后,将一起陈年老案翻了出来,重新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将案中原来已经释放回家的一名乡下女子改判死刑,并立即斩首示众。此时距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身为宰相的司马光与这名乡下女子有何仇怨,为何已经过去了将近20年,还一定要置她于死地呢?
其实这只是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普通刑事案,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年正月,13岁的登州(今山东登州)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孤苦无依。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竟然以几石粮食(价值约等同于现在2000元人民币)将阿云卖给了一位名叫韦大的老光棍为妻。韦大容貌丑陋,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过叔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杀死韦大。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韦大的家里,适逢韦大正在熟睡,阿云拿起砍柴刀朝着韦大一阵乱砍。被惊醒的韦大下意识地翻身起来用手阻挡,阿云看韦大醒来,又惊又怕,丢掉柴刀,扭头就跑。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韦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没什么大碍。于是媳妇没娶着、差点丢掉性命的韦大立即报了官,说有人要杀他。
阿云被捉招供后,知县以阿云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但宋朝律法规定,地方官判处死刑,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后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核,经复核没有问题的,才准许地方官对人犯执行死刑。但大理寺以宋神宗曾下诏说,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官员在审讯犯人并对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实供认犯罪情节的,以自首对待,并依照谋杀罪行降低2个等级论罪为由和审刑院按照大宋律法一样要判处死刑的建议不一致,神宗皇帝便把这个案子发到翰林院,让司马光和王安石这两个当时最有名望的翰林学士来评判。但由于两人政见截然不同,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王安石支持大理寺许遵的有期徒刑判决,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乐乎,谁也无法说服谁。
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阿云的判决是按大宋律法来,还是按皇帝的诏书来。这实际上就是辩论法律效力大,还是皇帝的诏书效力大的问题,这次争论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律敕之争”。可司马光和王安石争论的真正意图不在这里。当时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变法,司马光坚决反对变法。如果以皇帝的诏书为准,就证明皇帝的旨意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的旨意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而这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司马光认为法律是国家最高意志的体现,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干预司法,不能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司马光的说法似乎很现代化、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其真正的意图在于,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国家的法度不能变,力图把将要推行的变法扼杀在萌芽状态。神宗皇帝看到两人相持不下,又将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学士及朝廷官员审议,审议的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这案子就可以结案了,没想到审刑院的官员又不干了。审刑院这一帮官员连皇帝的面子也不给,他们联名上书皇帝,要求继续与王安石辩论。审刑院这边还在闹腾,枢密院、中书省的官员也参与进来,纷纷发表意见。一时间,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搅了个天翻地覆,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神宗皇帝看这样吵下去不是个事啊,于是就对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详细解释,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释拟写诏书,发往中书省,要中书省遵照执行。没想到中书省直接给驳回,说皇上的诏书违背法律,不能执行。这下可把皇帝给惹火了,要是由着你们的性子,不知道这事还要闹多久,于是神宗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任宰相,得势的司马光重新审理此案,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并斩首示众。17年前输掉争论的司马光,终于将失去的东西找了回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双)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