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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揭旅游"黑面纱" 导游:叫我如何不宰你
http://www.hnta.cn 2010-3-24 来源:中国消费者 点击:

    导游:叫我如何不宰你?

    导游圈里流行着一句顺口溜:干得比驴都累、吃得比猪都差、起得比鸡都早、挣得比民工都少。正是这种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薪酬体系,让导游对小费和回扣的渴望变得异常强烈,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其服务的本质。

    庞静说:“导游是没有工资的职业。不仅没工资,而且是赔钱接团。做导游跟做生意一样,不可能做赔钱生意,所以导游想方设法带客人进购物店。客人买得越多,导游和旅行社拿的回扣越多。” 对于这些旅行社来说,优秀导游的概念已不再是讲解的好坏、服务的优劣,而是卖出东西的多少。所谓“金牌导游”,就是卖出的东西最多,加的点最多,而且没有被游客投诉的导游。

    孙先生也向记者抱怨:“目前旅游市场管理混乱,导游从旅游公司那里拿不到一分钱,相反,还要为了接到旅游团,预先按比例缴纳一笔数额不菲的人头费、管理费,每年还要向旅游局交一定的年费;而导游的收入只能从旅客进景区的差价中来。在这种非正常的经营模式下,导游为了生存,只能把牟利的眼光放在游客身上。这就是为何游客总觉得导游黑的原因。其实导游很惨,没有任何收入保障。”

    导游导购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旅行社的利益以及导游自身的生存。一些旅行社甚至还有购物指标,完不成规定任务,导游不仅收入受影响,还要面临失业的危险。所以,导游在讲解过程中通常面临着两个任务:导游讲解和导购讲解。

    专家:消费者有权要求同质同价旅游服务

    针对旅游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在同一旅游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享受的是同样的游程,同样的服务,老人并没有享受到额外的服务内容。仅仅因为年龄的差异,其旅游费用就要高出其他消费者,显然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享受同质同价的服务。”

    他说,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零团费、负团费等情况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该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邱宝昌表示,新《条例》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因此,对于强迫购物的旅行社,消费者可以根据该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对旅行社的违法情形进行处罚。

    此外,汇佳律师事务所王锦坡律师也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处理和管理旅游市场,接到消费者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从而使监管部门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落到实处。
作者:茹敬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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