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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异地乘车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17万
http://www.hnta.cn 2009-11-27 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
    游客吴先生在异地旅游途中,乘坐的客车发生事故而造成9级伤残,组织方上海某旅行社却推诿责任,以吴先生乘坐的是异地旅行社安排的车辆,不肯承担责任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旅行社应当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费17.1万余元。

    2008年4月2日,吴先生的单位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吴先生与单位9名同事组团后,于4月9日起赴重庆、四川等地5日游。4月11日上午,吴先生等游客组成的旅游团队,事先通过上海某旅行社统一安排,乘坐重庆一辆大型客车自重庆前往万州。该车行驶至渝宜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发生车祸,车内人员1人死亡,吴先生等多人受伤。经司法鉴定,吴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右骼骨翼完全性骨折伴完全性移位,骨盆严重畸形愈合,评定为9级伤残。

    在法庭上,原告吴先生诉称,双方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8.1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旅行社辩称,被告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吴先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系四川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单位与被告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异地旅游中,四川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运送原告等游客的行为系被告为原告提供此旅游服务的组成部分,该服务行为的结果却违反了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性侵权。因原告的请求权基于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对此先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作为终局责任人的提供车辆服务的四川某旅行社进行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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