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旅游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 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条 招标信息公告
(一)招标信息内容的确定:由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信息内容确定后,参与人员会签存档。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河南省旅游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办、驻局监察室、局办公室(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信息发布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
(三)信息发布地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级行业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省或郑州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上发布。
(四)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档案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与考察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
(二)审查内容:报名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信誉、业绩、资金规模、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项目经理等级和业绩等。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综合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五)投标申请人的考察人员:基建办、顾问单位和监理等相关工作人员。
(六)考察内容:实地考察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水平、业绩,技术人员组成、财务状况、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及水平以及在建工程现场秩序情况等(尤其重要的是要辨别出有无挂靠、借资质、借项目经理等弄虚作假的投标申请人)。
(七)考察完毕应有考察报告,对所考察对象依据考察内容进行排序,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投标要求的单位提出取消投标资格的建议,考察报告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后,应在评审会上宣读。
(八)参与投标申请人考察的人员不得参加该投标申请人的招标评标事项。
第四条 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修改审核:招标文件须经基建办、监察室、财务室等相关部门修改审核后提交该项目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形成定稿发布,参与审核人员会签归档。
(三)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要求、质保期、废标条件等有关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由基建办负责,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要求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
(五)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待清单或控制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财务和基建办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投标与评标
(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评标程序应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办理,驻局监察室应全程跟踪监督。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三)核对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检查项目经理证书(并验证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证明,审查预算员的预算员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六)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
(七)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应严格审查,发现漏项、缺项以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八)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河南省旅游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档案室应留存招标文件、考察报告、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投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应以招投标文件内容为准,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基建办、监察室、财务室、法律顾问等进行综合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基建办应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中止(废止)合同执行、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实行法律顾问审核制度。合同签订前应由法律顾问审核签字,驻局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档案室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河南省旅游局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档案室一份合同原件备案。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监理人员(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
(二)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图纸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图纸设计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监理人员每周要定期召开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分析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四)监理人员要会同建设单位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建设情况,如未按照规定要求施工或施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须向基建办或河南省旅游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河南省旅游局基建办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建设单位应召集有关专家、设计部门、监理、造价、施工单位等参加的项目变更会审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二)办理经济签证,建设单位工地代表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造价控制部门,特殊情况造价控制人员要随叫随到。
(三)造价控制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四)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五)单方签证或签证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没有造价控制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单,基建办在支付工程款时不予认可。
(六)签证审批程序:施工单位填报变更项目内容及增减拨款额→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造价控制人员认定→基建办领导签意见→财务室审核→河南省旅游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审批→财务室通知施工单位开出发票并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监理方、基建办代表、供货方应按事先规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材质、规格型号以及封存的样品等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四)对于重要材料和设备,应由供应方、基建办工地代表、项目监理、监察、造价控制人员按照封存样品或事先规定,进行核对、签字验收。
(五)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应立即退回,找出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驻局监察室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驻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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