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
http://www.hnta.cn 2009-7-28 10:32:50 来源:河南法制报 点击:次
记者7月16日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出台,标准中针对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恶劣程度,一一细化了处罚标准。今后,旅行社再违规操作,就将依据该标准“对号入座”了。
情形一:
未经同意提供有偿服务
《标准》中,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情况复杂程度,将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或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等级。
今后,只要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就将受到处罚。《标准》将其细化为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形二:
未与游客签订合同
《标准》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情形三:
擅自将业务进行委托
《标准》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情形一:
未经同意提供有偿服务
《标准》中,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情况复杂程度,将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或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等级。
今后,只要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就将受到处罚。《标准》将其细化为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形二:
未与游客签订合同
《标准》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情形三:
擅自将业务进行委托
《标准》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作者:李红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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