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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月1日公告
http://www.hnta.cn 2009-7-21 8:51:43 来源:大河报 点击:
    记者从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获悉,日前出台的《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了5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行社条例》中规定的对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处罚办法。其中规定,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受10万元处罚的同时,导游、领队也将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如果因此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合同外有偿服务将遭受严罚: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除责令改正外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打擦边球”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还将受到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业界常见的转包游客的做法也将被严禁。凡非法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可被处以2万元罚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宗军表示,《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对已经实施的法律包括《旅行社条例》、《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执法依据的标准化,现在细化分解为4个等级,约束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度,更便于执法,也更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无论对于执法机关还是旅行社、导游等,约束力更强,效果更好。该标准计划于8月1日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作者:辛渐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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