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当前一个极具可持续发展力的朝阳产业。但是,由于“文化”含义的丰富性与歧义性,导致人们对于文化产业所囊括的范围及其定义众说纷纭。要明确文化产业的内涵与外延,首先需要对文化的含义进行梳理与解读,故本文试对文化与文化产业的相关概念略作辨析。
一、“文化”一词含义之流变
文化”一词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其含义经历了复杂的演绎过程。
“文”的本义是“错画”,即“各色交错的纹理”,逐渐引申为后天形成的品德,修养,与表示先天素质的“质”相对。“化”的本义是改易,意指自然之演化与人为之教化。在中国古代典籍里,“文”、“化”二字是并联使用的,例如《易·贲卦·象传》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至迟从汉代开始,“文化”一词已作为专有名词使用,如刘向《说苑·指武》有云:“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的“文化”概念,基本属于精神文明(狭义文化)的范畴,大约指文治教化的总和,与天造地设的自然相对称(“人文”与“天文”相对),与无教化的“质朴”和“野蛮”形成反照(“文”与“质”相对、“文”与“野”相对)。
在西方,与“文化”一词对应的是拉丁文中的“Cultura”,其原形为动词,含有耕种、居住、练习、留心、注意和敬神等多种意义,包含着通过人文努力来摆脱自然状态的意味。由它派生出来的英文“Cul-ture”后来逐渐引申演化为对人类心灵、情操、风尚的化育。可见,西方关于文化的概念是由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开始,进而逐步引向精神生产活动的。
近代以来,文化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文化”也成为近代产生的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广泛的概念。从总的方面来看,对于“文化”的定义,不外乎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文化定义是指为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物质和精神存在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又称人文文化,是某一社会集体(民族或阶层)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经传承累积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总体体系。一般而言,文化从结构上可以被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四个层次。
由此可见,“文化”一词的内涵具有广狭二义,其外延所指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需要人们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二、文化产业的内涵与外延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20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Industry。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对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
英国人率先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英国的文化、传媒及体育部将“创意产业”界定为“那些源自个人的创意、技能和才华,通过创造知识产权来制造财富、增加就业机会的活动”。
美国官方迄今未使用“文化产业”一词。只是在美国电影协会的报告中,“娱乐产业”包括电影、电视、家庭录像、广播、游戏、报纸书刊、音乐等部门,此一概念类似于“文化产业”。
韩国则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产业”是指生产有形/无形的艺术性和创意性产品的行业。通过对文化资产的开发利用,文化产业可以提供以知识为基础的产品/服务,从而创造财富,增加收入。文化产业的产品具有共同的特点:它们都利用创意、文化知识和知识产权,生产具有社会文化意义的产品/服务。
文化产业在欧美的方兴未艾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关注,2000年10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文中首次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2004年3月,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这是我国首次对“文化产业”进行界定。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我国在制订文化产业的分类时,主要考虑到政府管理的需要,同时兼顾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个相应的层次。然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中对“文化产业”一词含义的表述是基于产业统计需要,只是限于列举文化产业的外延所及,仍未能揭示出“文化产业”的本质规定性,没有指出文化产业的市场特征范围。
笔者赞同下面一种提法,即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提升人类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品质而提供的一切可以进行商品交易的生产与服务,都可以称之为文化产业。”换言之:“文化产业的一切产品(包括物质、知识、技能、教育、娱乐、服务与精神消费等产品),都必须具有能够提升人类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品质的特性。”这里所谓的“文化”当然指的是狭义文化,或者说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文化,它既受一般“文化”定义的涵盖与约束,但又不能咬文嚼字地拘泥于这种一般性的定义。这一定义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将在保证人类基本温饱生存与生活基础之上的一切附加文化(狭义文化)内涵的物质与精神消费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包罗进来。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毫无异议地纳入文化产业范畴的行业有旅游业(含为旅游而提供的景区、景点的规划与建设开发,以及为旅游提供的食、宿、行及导游、娱乐服务等),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业,社会性的娱乐服务业,社会生活及娱乐性的大众传媒,提供多方面文化信息的书籍出版业,商业性的文化艺术演出与会展业(如电视“金鹰节”等),竞技性体育的商业化营运以及娱乐性的体育表演等,艺术(如音乐、美术等)以及各种知识与技能(如健身、武术等)的教育培训业,各种收藏业等等。在旅游业,规划、创意、策划、文艺表演、体验性的地方文化演示、博物馆展览等,都能全面地表现出文化与旅游业的融合,甚至文化成为它们的灵魂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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