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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遇车祸 旅行社未投保判赔10万元
http://www.hnta.cn 2010-11-2 9:01:14 来源:大河报 点击:
    学校组织教职工外出旅游,不料中途却突遭横祸,范女士不幸被当场烧死。事发后,受害人家属才得知,学校已为随团人员交了保险费,但旅行社却并未为游客投保。导致交了保费的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受害人家属遂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进行判决:判令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

  据了解,不幸去世的范女士原是郑州市某中学的教职工。2009年7月20日至23日,学校组织本校教职工集体到张家界、黄龙洞进行4日游。范女士随团前往。在返程途中,大巴车行驶至湖北省樊魏高速时,车辆驾驶台内突然起火燃烧,范女士当场被烧死。后经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认定,该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员与范女士均无责。

  事故发生后,范女士的家人得知,在出游前,范女士所在的中学已经与河南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为每人交了10元钱的保险费,由旅行社为其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让范女士的家人意想不到的是,当他们要求旅行社提供保单并协助办理理赔事项时,被告知旅行社方面收取保险费后,并没有给范女士投保。因此,范女士的家属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此后,范女士家人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要求旅行社赔偿10万元。

  该旅行社承认范女士死亡后无法获得理赔是他们的责任,并表示愿意承担10万元的赔付。但范女士家人索要多次,旅行社却一直不肯拿钱。无奈之下,范女士家人遂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对于上述事实,旅行社方面均当庭承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旅行社代办意外险属于正常代理,因被告收取费用后却未办理意外险,导致原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被告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的规定,范女士的家人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应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10万元。
作者:韩景玮 实习生 段昊书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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