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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旅游法》即将实施 一些线路价格“喊涨”
http://www.hnta.cn 2013-8-13 9:46:52 来源:大河网 点击:


记住《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第九十八条
    近日省旅游局主办的全省出境游旅行社《旅游法》培训班上,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副主任蔡家成博士认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是直接针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的一项法规,切断了零负团费的利益链,禁止指定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铲除低价操作的存在基础。如果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诱骗游客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即使是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游客,也要按此处置。这让旅行社推出有购物行程的旅游产品风险大增,先行赔付的压力对旅行社来说其实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质量监督处处长段国强认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是贯彻落实《旅游法》的焦点之一,它终结了低于成本的旅游经营模式。“一些旅行社的经营者仍然从低于成本经营即‘零负团费’的角度出发,怀着侥幸心理,希望找到规避法律处罚的方法,钻法律的空子、钻执法的空子。《旅游法》的立法本意非常明确,坚决否定了低于成本经营模式,宣告了‘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终结。上述业者应该放弃幻想,转变为正向地、自觉地执行《旅游法》的立场,法律的尊严不容置疑。”段国强表示,凡在销售前端,即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有出示购物、另行付费项目协议、名录等行为的,即视为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按照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凡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或导游、领队指定购物场所和首先提出并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项目的,即视为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按照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另外,旅游者提出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要求的,要有书面凭据;旅游者参加购物、另行付费项目活动而又提出投诉的,如无书面凭据,视为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除按照第三款执行外,应按照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按照部分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活动的时间期间,如与合同约定的参观游览行程相冲突,旅行社、导游、领队未安排其他旅游者按照约定行程参观游览的,也视为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按照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

    段国强说:“当前正是旅行社企业组织生产‘十一黄金周’旺季产品的关键时期,也是《旅游法》能否执行到位的关键期。全行业要排除侥幸心理,共同努力,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魏国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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