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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获通过 9月1日实施
http://www.hnta.cn  2007-4-2 8:22:13  来源:河南省旅游信息中心 综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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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两次修改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昨天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些备受争议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   

  纠缠游客购物最高罚1万   

  条例第48条规定,旅行社违规安排游客购物,纠缠胁迫游客购物,向游客索要小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条例要求保证游客安全的,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星级酒店(度假村等)没有按照标准向游客提供服务的,或者使用假冒星级标志和称谓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途中如何购物应在合同中约定   

  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行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和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的场所、次数和停留时间。   

  漂流、滑雪、攀岩、滑翔应配专业保安人员   

  关于特种旅游项目的范围和安全问题,条例第34条规定,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并为旅游者购买保险提供服务。   

  旅游区应当配备停车场和公厕   

  条例第27条规定,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餐饮、购物、公厕、垃圾箱等配套服务设施。   

  景区价格上涨,国内团队延迟30日执行   

  条例第23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涨价的,从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30日执行,对境外团队延迟90日执行。   

  旅游区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旅游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   
  旅游投诉不受理7日内通知   

  条例第46条规定,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者的投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批准可延长审理30日。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旅行社能否安排公务活动”  

  原规定:“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条例》最后删除了“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 
    关于“国有旅游资源转让、出让”  
    “出让、转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其他法定形式,依法有偿出让、转让。出让方、转让方以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旅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是否应负责退换” 
    对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涉及多部法律,不宜一概规定由“旅行社负责退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删去了“旅行社负责退换”的内容,并将该款中“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内容修改为“合同约定购物的,应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作者:---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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