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活动能否委托旅行社承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能否出让、转让?“农家乐”游是否应该纳入旅游管理的范畴?旅行社该不该为游客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负责?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涉及对这些问题的“定性”。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全省各界征求意见。
公务活动是否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
修订草案规定:本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事项。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这一条款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明令禁止到旅游风景区召开各种会议,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对旅行社出具的发票也不予报销,即使这样规定,实践中也不好操作,建议删去该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只是组织游客到景点旅游一种,还包括安排吃、住、行和为会议提供服务,为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将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是可行的,应当允许旅行社接受委托,开展公务接待,这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能否出让、转让
修订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让、转让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出让、转让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其他法定形式……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
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管理,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宗教、风景名胜以及水利、林业等方方面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时应当慎重。一旦允许国有旅游资源出让和开发,经营者的短期营利行为势必对资源造成破坏。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则提出,国有旅游资源出让、转让是可行的,目前有不少地方通过出让、转让经营权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转让,并加强监管。
“农家乐”游该不该纳入旅游管理范畴
修订草案规定:“农家乐”纳入旅游管理范畴。
在该条例草案一审时,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农家乐”为代表的乡村旅游市场方兴未艾,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值得提倡,但应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负面影响。也有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乡村游队伍零散,随意性大,对此规范化管理的难度较大,暂不纳入旅游市场管理为好。
旅行社该不该为游客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负责
修订草案规定: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伪劣假冒商品,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规定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旅行社随意为顾客安排购物。立法调研中,多数旅行社也表示能够做到“负责退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样规定虽然增加了旅行社的义务,但也会使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合法化。同时,对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也涉及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规定由“旅行社负责退换”,建议删去该内容。
如果你对该修订草案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登录河南人大信息网、大河网或直接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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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996年通过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侧重对旅游业的管理,而本次的《修订草案》转变为侧重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旅游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安全方面的规定,同时,更加注重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