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旅游局、大河报、都市频道、河南旅游资讯网等于6月2日对登封某景区内一家店铺公开给导游“回扣”,疯狂“宰客”一事进行了暗访(点击查看)。此事迅速在社会引起反响,尤其在导游界引起轩然大波,不少导游致电河南省旅游呼叫中心(9600198),询问相关事宜。因导游“回扣”这一现象关系到导游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存,本网于近日推出“导游生存系列”报道,对“回扣”及导游生存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剖析。
回扣种种
旅游途中的“回扣”,是指导游和驾驶员在带客人进入旅游商店购物,消费之后,从店方获取的各种好处费等,只要旅游车在购物点停下,就有人在车门口给你发放优惠卡片,如果你在里面购物了,收款员会要求你出示这张卡片……凡此种种,有参团经验的人都知道,所谓的优惠卡片是购物点用来给导游算回扣的凭据。此外,带领游客乘坐小交通(车船等)、逛小景点等,导游都可以收到不同比例的回扣。
导游带游客购物,都有“回扣”
据记者了解,在全国,导游带团进店有回扣已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情。许多购物场所,包括大大小小的旅游商店、旅游商场等,都给导游一定数量的“回扣”,其中,许多地方都还有“进店费”,即游客即使不购物,导游仍然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进店费(或者停车费),以补偿导游和司机的辛苦,刺激他们的积极性。此外,各地还就提成总量形成了自己的“行规”, 全陪导游、地接导游和司机都有不同的分成比例。而在一些地区,司机也拥有是否进店的权利。如在由大理赶往丽江的途中,由于没有地接导游,司机会与全陪商量,带领大家进一家银器店消费。
部分导游:零工资,完全依靠“回扣”生存
在我国部分地区,如我省,旅行社还能给予导游一定的工资……其实也只能维持最拮据的生活而已,只有区区的两三百元。只有带团,才能获得每天30-50元不等的导补。而这对于导游生存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导游真正的收入优势表现就是在购物的“回扣”上。这也成为导游的生命线所在。而与此同时,兼职导游(社会导游)则由于没有底薪,其对“回扣”的依赖更强。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部分省份,已经出现了旅游团队“零团费”、“负团费”的情况。而如何弥补接待社的损失呢?这个“大任”就落在了导游身上。导游先向旅行社缴纳“人头费”,之后就使出浑身解数,“疯狂”地向游客榨取“利润”。可以想象,没有购物的团队,导游只能做“亏本生意”。这也难怪有些导游一看到游客不购物就“来气”了!
“资深”游客:司空见惯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游客,游客对旅游购物并不持太大的反对意见。对于游客“为了生存”而收取回扣也还是能够理解。一位经常旅游的游客甚至表示,了解了导游收取回扣的真相,也懂得了导游的苦楚,所以,他旅游期间,一般都配合导游前往商店,购不购物很随意。为的是导游能够收到“进店费”。他还称,看到许多导游也正式以这个“苦楚的借口”请游客“下车”。
普通游客:心有不甘,但见到好的旅游商品,总是要买
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群众,在问及如何看待旅游购物时导游收取回扣这一现象时,大家都表示心有不甘。花了钱,没有买到“等值”的东西,的确心里会很憋火。但也有人称,如果真的是自己很中意的旅游商品,不管怎样也是会购买的。
记者还了解到,导游以及旅游商店的营业员,也正是利用当地旅游商品的“与众不同”,把商品描绘的是“天花乱坠”,钩起了游客购物的欲望,最终达到了商品交易的目的。
回扣: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游客的旅游心理还是不够成熟。游客过分追求低价的结果就是旅行社之间竞相压价,以低于成本价的团费拉拢游客,导游的收入更是只能通过购物或加点来收回。而导游带客人进景点、进商店,景点和商店需要支付给导游的辛苦费也只能由游客身上“扣”。归根结底,“回扣”其实是旅游市场竞争白热化的结果。而一切利益的回收只能在游客身上实现。
旅游业有这样一个“怪圈”:客人报名时拼命压价,生怕吃亏;旅行社为了做生意也只有低价接团了;″然后在地接社的报价上也拼命压价,地接社为了接团,只有在克扣客人的吃、住上下工夫,还有就是进店,卖景点,拿来补贴团费——客人觉得不满意,吃亏了,自己的钱花得不值得,这么远跑来高价消费?于是下次出去的时候更加拼命地压价……如此“恶性循环”,永无休止!这也正是为什么不进购物点的“纯玩团”,比进购物点的普通团报价要高的原因。
“回扣”就是商业贿赂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此行为的,均要按受贿罪论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可以说,回扣就是商业贿赂,导游也不例外,也是违法!游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旅游质监部门等单位举报。
“回扣”不同于“佣金”
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佣金则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了佣金的合法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佣金与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a、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b、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c、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d、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
海南:导游拿佣金、回扣要照章纳税
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导游、司机从旅游景点、购物点等非雇佣单位取得的佣金、回扣等名目的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法》明确规定,导游、司机收取佣金、回扣,应向旅游景点、购物点出具服务性发票,发票可到税务局申请代开。旅游景点、购物点若不索取发票,其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列支。而且,由于不索取发票导致导游、司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将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旅游景点或购物点处以罚款。
记者不能理解,海南有关部门此举是否是将“回扣”这一商业贿赂“合法化”,但起码,海南对导游收取回扣已经有所行动。
导游期待:杜绝“贿赂”,要高薪养“廉”
目前,绝大多数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愿花钱养导游,很多导游人员都是无薪水、无固定工作单位、无保险的“三无人员”。这种不合理的薪金制度,不但不能保证导游劳动价值的补偿,而且极大地挫伤了导游人员的服务积极性,使得服务质量再好的导游也会滑向“导购”。由于客人的购买力不同,因此,导游带团就像赌博一样,客人消费多就可以多赚,否则就没有收入。一些地方在导游上团前不仅不给“导贴”,还让导游先垫付游客的房钱、餐费,把竞争风险一股脑全推给导游,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导游也给逼出“坑蒙拐骗”的本事了。
因此,要想从导游这里杜绝“回扣”现象,就要提高导游“三个水平”……生活水平、技能水平、道德水平。给导游基本的生活保障,给导游一个合法提高收入的“进阶”方法。收入的合理性、持续性、稳定性,是导游提升自我能力的基本物质条件。目前,我国大多数旅行社还没有将导游等级与工资福利挂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河南省旅游局导游考评委员会负责人称:报考中级、高级导游的人数少,关键障碍就在于导游所在单位的认同,中级导游、高级导游都没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尊重,考不考也差不了多少!这也是我省中高级导游人才奇缺的重要原因。“生活窘迫”打击了导游提高自己技能水平的积极性,生活也迫使了导游在一步步远离道德的防线,疯狂的“宰客”。科学的导游人才管理制度、合理的导游薪金制的实施迫在眉睫。
旅游主管部门:坚决杜绝强制消费,逐步解决导游收受“回扣”问题
旅游主管部门称,导游收取回扣虽然是普遍现象,但也并非“法不责众”。省旅游局表示,将逐步研究分析,解决这一问题。但目前还有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杜绝强制消费。游客不购物就不开车、或者甩团、降低服务标准,这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改革现行的导游薪金制度,使导游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由竞争的内在机制,早就势在必行。然而,这项改革又是一个系统化、全方位的工作,必须与旅游市场整体环境的完善、市场约束机制的健全结合起来。在杜绝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改革现行导购佣金机制的同时,强化对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素质培训也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