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者签证受限的一个最主要理据,在于防范“非法移民”。但若仔细分析,这个貌似充足的理据亦有其明显不过的漏洞。目前世界上每年大约有300万“非法移民”,主要发生在美洲、欧洲,中国所占不足十分之一。但从目前实践来看,中国的“非法移民”问题虽非全世界最突出,但一些国家对中国旅游者的签证限制,却实属严苛之至。
“世界伊始,准许任何人前往他想去的地方。”生活在中世纪的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这样写道。其后几百年的国际理论界也持基本相似的观点,即国家有义务允许外国人出于无害目的地自由迁徙。一直到19世纪末期,“外国人出入境自由权应该被限制”的观点才开始占了上风。今天的中国普通旅游者在出国旅游取得签证时遭遇的重重障碍,其实正是这类处于演变的国际交往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
中国旅游者签证受限的一个最主要理据,在于防范“非法移民”。但即使是对“非法移民”的认识,西方本身也在质疑,法国学者Khalid Koser认为,“以非常规方式离开本国的移民,与其他移民有着完全相同的动机。”把人说成是“非法”,就否认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人不可能是非法的。移民也是人,不管法律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应有的权利。”
我国的出境旅游与此“非常规移民”相关的一个表达,叫做“非法滞留”。“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字眼,出现在自1997年以来的几乎所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法规文件当中。
从国家层面看,“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这类责任,旅游者或旅游组织者原本无责。从基本原理来看,发生旅游者滞留不归的情况,惩戒作为合法经营企业的旅行社及作为个人的带团领队,都属于理据不足。
正确思路应是:旅游者证件、签证申报资料的证伪,责任人应是签证签发国的签证官;从事旅游服务的旅行社企业,无权也就无责。发生“滞留不归”可以对组团旅行社、旅游企业进行法律追究的合理且唯一条件是:有确切证据表明组团人参与到旅游者“非法滞留”的谋划及实施当中。我国的有关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一系列法规文件,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的责任以白纸黑字严苛罚则落到经营者身上,显存权责不当。
提交什么样的签证文件,能看得出来中国旅游者是否获得尊重、是否存在歧视的估计判断。国家关系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双方国家的公民在申请另一方国家的签证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公民所出具签证材料对等、费用对等(目前中美签证之间,仅做到了费用对等),而不应该再附加歧视性要求。
比如查验中国公民的国内身份证件、户口证件,这不仅属于歧视也显属违反了中国的国内法。再比如中国旅游者申请个人旅游签证时被要求将属于极端个人隐私的收入公开,也明显是对国际法中最重要的人权原则的亵渎和戕害。
目前许多使馆要求中国公民出具工作单位担保函,更是荒唐,这是一种典型封建社会遗存的“连坐”刑罚的延续。此项明显针对中国旅游者所设立的歧视性要求,其非正当性无疑会被任何一家欧美法院认定。
将经济条件作为对旅游者的要求,虽不能被认定为歧视,但多方考量却也是疑点重重。比如西方国家流行的年轻学生背包客群体,若严格以此为限,也定将湮灭不存。机械地以经济条件设限,其实也是对旅游的促退而不是促进。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日本开放自由行之后长期效果不佳,在调整之后将中国旅游者年收入30万人民币的要求降至15万,结果却仍难见起色。
目前各国签证官决定发给或拒绝发给旅游者入境签证的依据,主要就是本国的移民法。但世界上各国的移民法并不统一,移民法本身往往对签证申请人属于限制签证对象范畴还是属于哪一类法定情形并不明确。因此,即使是更高层面的国际移民法,也允许各国签证官依照本国移民法的规定,采取“自由心证”的方式来进行签证的审批。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签证官通过面谈或书面审查等方式,对签证申请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的合法性,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而形成的内心信念,来决定是否签发给申请人签证的方式。目前一些外国使馆实行的面签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人们又不难发现,签证官的“自由心证”也往往让旅游者及出境旅游的经营者备受其苦。
我们对国际问题的分析,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签证问题的观察,重点仍在于指出歧视、避免歧视、抗拒歧视。政府方面的对策、旅游企业的动作还有更重要的旅游者的反应,才可能促成中国旅游者在签证问题上所遭遇的不平等、受歧视局面的改观。本文留给限制中国旅游者旅游签证的国家的学习样本,是马来西亚。平等的、与方便旅游者原则相称的马来西亚签证政策,让中国旅游者在取得签证那一刻起,就陡增了对这个国家的好感。而这一切,不正是期待中国游客光临的那些国家所需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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