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封市一位藏家家中,记者近日见到了一份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的租房合同,小小的一份合同,折射出的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
这份由“河南省会公安局”印发的《租册》共有5页,大红缎子裱成的封面上写有所开店铺的名称“天宝斋”,衬封上写有编号,印有《租册》成本价“大洋四分”。租约第一联上显示,所租赁房屋是大南门瓮城街路西的一间临街房,房东为“河南省救济院”,房客为时年22岁的通许县铁匠孔庆才,租这间门面房可能是用作打铁铺,也可能是用于销售铁具,或前店后作,兼而有之。每月租金“大洋三元三角”。从租房记录上看,立租后前9个月,房客每月按时缴纳租金,到第十个月,生意开始走下坡路,租金虽然减为“三元”,但随后还是欠缴,有时租金分两次才能交清。再往后,几行大字赫然入目:因生意萧条,暗行潜逃,已签请院长批示另赁,仍一面查追。
这是一段较为完整的故事:很显然,房客孔庆才也是借助当时南京政府的救济政策才租此房做生意的,但由于经营不善,生意日渐萧条,以致最终因付不起房租而一逃了之。此人后来被抓住没有,受没受到处罚不得而知,但由于他租的是“公房”,虽然该《租册》中附有《河南省会房屋租赁规则》,其中有没有空子可钻、便宜可占,只有当事人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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