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味开封:包公不买房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17/12/18 8:55:43 来源:开封市旅游委 点击次数:
大臣买房,包公检举
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大臣张方平在开封买房,结果遭到了包公的弹劾。
人家买房而已,又不是贪污受贿,包公凭什么要去弹劾呢?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开封有一位富商刘保衡,承包了一座国有酒厂,本来想发大财来着,可是经营不善,倒闭了。拙著《吃一场有趣的宋朝饭局》说过,宋朝酒水专卖制度当中有一种酒曲专卖:民间可以酿酒出售,但是酿酒所用的酒曲必须从官方购买,这样才能保证政府从酿酒行业获得稳定并且丰厚的财政收入。刘保衡酿酒,用的正是官曲,他承包的酒厂赔了,欠官府的酒曲钱还没有结清。欠了多少呢?一百多万文,按购买力折合人民币大约八十多万元。
八十多万元不算巨款,不过刘保衡已经破产,真的还不起这笔钱。官府天天派人上门催债,如果无法偿还,刘保衡就只能锒铛入狱了。幸亏他在开封有一处房产,可以卖了还债。大臣张方平听到消息,派人来跟刘保衡接洽,说要买他的房子。交易很快达成,那处房产以一百多万文的价格卖给了张方平,刘保衡就用这笔售房款还了官债,然后“净身出户”,离开了京城。
刘保衡走了,刘保衡的姑妈突然去开封府告状,她说刘某卖掉的那所房子其实是刘家的共同财产,不经过她和其他族人的授权就出售,属于违法交易,应该追回。当时开封府的长官不是包公,是另外一位官员,这位官员经过查验,确认了刘保衡姑妈的说法。
拙著《千年房市:古人安心成家方案》对宋朝房产交易制度有所考证:所有不动产买卖都要获得亲邻的首肯。比方说张三卖房给李四,仅有张三一个人的同意是不够的,还要征询张三邻居和亲戚的意见。如果邻居愿意按照市价购买,张三就要将房子优先出售给邻居;如果某个亲戚或者族人对房子的归属权提出异议,张三也必须拿出证据来应对,在产权异议没有完全化解的情况下,他与李四的交易就属于违法。
现在刘保衡的姑妈提出了异议,开封府的官员也确认了异议——卖方刘保衡并不拥有所卖房屋的完全产权。那么交易无效,按照当时法令,买主张方平应该将房屋退还给刘氏亲族。他支付的房款该找谁讨还呢?当然是找刘保衡了。可是刘保衡已经跑路,就算没有跑路,也无力归还房款,张方平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他决定不退还房子。
这个张方平可不简单,他当过开封府尹,当过御史中丞(相当于监察院院长),当过参知政事(相当于副宰相)。刘保衡姑妈去开封府告状的时候,他正担任三司使,相当于财政部部长。论品级,他比开封府尹还要大一些,他坚决不退还房屋,开封府不敢拿他怎么样。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我们的主角包公该登场了。包公的品级不如张方平,但他耿直得很,眼里只有法令,没有上级,上级违法买房,他就出面弹劾。《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一百八十九卷收录了他弹劾张方平的奏章:“张方平身主大计,而乘势贱买所监临富民邸舍,无廉耻,不可处大位。”张方平身为“财政部部长”,居然仗着威权贱价购买辖下富民的房产,真是不要脸,没有资格继续担任高官。
包公的弹劾击中张方平两条要害,一是“贱买”,二是“所监临”。
宋代王禹偁《李氏园亭记》有云:“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开封是北宋首都,商业繁荣,人口稠密,土地房屋昂贵至极。那位卖房的刘保衡既然曾为富商,其房屋自然不会简陋,一处并不简陋的住宅只卖一百多万文,谁会相信呢?若非还债心切,急于出手,那就是因为买主有权有势,不得不贱卖给他。一方贱卖,一方贱买,算不算变相受贿?当然算。
宋朝官员的买房禁令
为了减少官员在买房时变相受贿的可能,宋代朝廷屡颁禁令。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宋真宗诏令:现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广置产业。尚未退休的大臣如果已经有了住宅,就不要在京城另买房屋了。嘉祐二年(1057年)宋仁宗诏令:“诸京朝官于监临去处辄置买田宅者,徒一年。”京官和朝官如果在各自管辖区域内买房买地,判处一年徒刑。
宋代官员按级别可分三种,最低级是选人,中级为京官,最高级为朝官。张方平身为“财政部部长”,属于朝官,也就是高级文官,他的管辖区域包括京城,他在京城买房其实是违反了皇帝禁令。
包公奏章甚短,但直指张方平受贿与违反皇帝禁令,而且违反的还是在任皇帝宋仁宗的禁令。仁宗皇帝接到奏章,很快撤了张方平的职。
早在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包公还弹劾过一个买房的官员——淮南转运使魏兼。魏兼执掌淮南财政,辖区大略相当于今天江苏、安徽与豫南等地,他被包公弹劾,是因为两项罪名:“在任日于部内置买物业,并剩量过职田斛斗等罪犯奏案。(《孝肃包公奏议·请法外断魏兼》)”第一,魏兼在任期间购买辖区内的不动产,违反了中高级官员不得在辖地买房的禁令;第二,朝廷为地方官划拨耕地,供其出租以贴补薪金,魏兼为了多得耕地,偷偷将测量用具的尺寸改大了,靠这种卑劣手段占朝廷便宜。
宋朝皇帝优待臣子,大臣无论犯下多么大的罪行,只要不是谋反,就不会判处死刑,甚至连徒刑都不判,一般都是罚金和降级,最多流放而已。假如再赶上太后过生日、皇后生儿子、皇帝祭祀天地与列祖列宗等喜事,朝廷照例大赦天下,犯了罪的大臣又会被优先赦免,流放改成降级,降级改成罚金,罚金改成不予处分。包公认为魏兼这样的大臣过于无耻, “乞不从原减之例”,不应该被赦免,请求仁宗重重处罚。
张方平买房被包公弹劾,魏兼买房被包公弹劾,那包公本人有没有因为买房被弹劾过呢?我遍查《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及与包公有交集的当朝大佬奏议,没有找到一条这样的记载。是的,包公居官清廉,性格耿直,严守朝廷法令,像他这种嫉恶如仇、喜欢弹劾的官员,肯定不会冒着被别人弹劾的风险在任职所在地买房置业。
总的来看,包公那个时代的官场风气还算清正,大臣还算守规矩。与包公同一年考中进士的宰相韩琦说过:“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安阳集》卷六)”朝中大臣一般不买房,在京城租房居住的比比皆是。南宋哲学家朱熹也说:“且如祖宗朝,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自神宗置东西府,宰相方有第。(《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七)”太祖太宗在位之时,百官都没有住宅,连宰相都在租房,自从神宗皇帝在皇城之内专门给大臣建造东府与西府以后,宰相才分到了房子。
查《宋会要辑稿》,东府与西府建成于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而包公死于1062年,没有机会分房。既不分房,又不让买房,那么包公在开封做官时,很可能是在租房住。当然,他担任开封府尹时例外——府尹可以携家带口住进府衙的后院,无需租房。
(作者:李开周 责任编辑:笑宇)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