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旅游局加强对旅行社行业服务管理
http://www.hnta.cn 2014/1/21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
为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日前,沁阳市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创新旅游行业服务管理工作,与辖区旅行社及服务网点签订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管理责任书。
一是规范企业服务行为。旅行社及服务网点在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旅游法》第35条等条文规定,公开承诺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无导游资格执业的违法行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行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通过合同外加点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游客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对违规企业处罚标准。旅行社及服务网点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如出现以上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法》第98条规定给予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等。
旅游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管理责任书的签订,明确了管理的具体标准,规范了管理,对旅行社及服务网点违规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受到游客及相关部门一致好评。
一是规范企业服务行为。旅行社及服务网点在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旅游法》第35条等条文规定,公开承诺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无导游资格执业的违法行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行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通过合同外加点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游客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对违规企业处罚标准。旅行社及服务网点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如出现以上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法》第98条规定给予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等。
旅游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管理责任书的签订,明确了管理的具体标准,规范了管理,对旅行社及服务网点违规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受到游客及相关部门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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