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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户外第一案”开庭
http://www.hnta.cn 2011-7-5 来源:大河报 点击:
    5月10日、17日,本报先后以《驴友“伤心”事,让众驴友伤脑筋》、《驴友户外活动要规范,咋规范?》等为题,关注了轰动河南“驴友”的“河南户外第一案”。6月29日上午,此案在郑州市金水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驴友“戈壁青石”等组织这次活动,形成一个集体,彼此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一名队员出事故,其他成员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由于死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驴友们此前的500元补偿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因此要求同行15人赔偿李某家属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总和的50%共计260989.5元。

   被告代理律师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凤彬则认为,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当遵照自甘风险、责任自担的原则处理,由原告自己承担。自助式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仍然愿意参加,并且愿意自担风险。加入者实行AA制,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任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七条已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在我国对户外活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的纠纷就应当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伤心”李某作为一名“老驴”,多次约伴参加户外活动,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处理该案,既符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违背“伤心”的在天之灵。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本案是户外活动案,也是户外自助游案。现在人们出行旅游机会很多,基本有两种方式,一是跟随旅行社,二是自助游,旅行社组团出游是一种明显的商业行为,且保险制度相对健全完善,基本不容易引发大的纠纷和诉讼。自助游则不然,其中潜在的问题很多,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较多,情况复杂,所以代理本案有不寻常的意义。刘凤彬律师强调说。
作者:辛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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